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之一。早在漢代時,就有關于優待長者的明文規定,從制度上保證老人的生活和權益,武威出土的《王杖十簡》及《王杖詔令冊》可見其實施情況。
1959年,甘肅省博物館的考古工作者在發掘武威磨咀子18號漢墓時,發現了一組木簡,一共十枚,出土時還有幾枚系在一根鳩杖上。專家從出土位置和殘存跡像推測,這10枚簡應該是捆束后系在鳩杖之上,跟鳩杖一起入葬的,史學界稱《王杖十簡》;1981年,武威縣文物管理委員會在進行文物調查時,又征集到出土于磨咀子漢墓的《王杖詔令冊》木簡26枚,較1959年出土的《王杖十簡》內容更加豐富,編聯完整,序號清楚,兩簡合稱為《王杖簡》。
《王杖詔令冊》的內容如下:
1.制詔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殺傷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2.年六十以上,毋(無)子男為鯤(鰥),女子年六十以上,毋(無)子男為寡,賈市,毋租,比山東復。
3.人有養謹者扶持,明著令。蘭臺令第卅二
4.孤、獨、盲、珠(侏)孺,不屬律人,吏毋得擅征召,獄訟毋得(擊)。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5.夫妻俱毋(無)子男為獨寡,田毋租,市毋賦,與歸義同;沽酒醪列肆。尚書令
6.臣咸再拜受詔。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
簡文1記述的是成帝建始令,令以詔書的形式布告天下:年七十以上的老人為社會所尊敬的長者,有司法免刑特權,不是首惡和故意殺傷人“毋告劾”,即今天的法律專業名詞“不起訴”,不追究其法律責任,年八十以上的老人更是如此。
簡文2至6記述的是對鰥、寡、孤獨者的優撫措施,這些人可免除終身賦役,若有經商則免稅,并要有人照顧其生活,官吏不得擅自征召或刑訊。對那些“夫妻俱無子男”的特殊家庭,要給予更多的優撫,與歸附的少數民族一樣,免去田租、市稅,可以自由開店賣酒。
7.汝南太守廷尉,吏有毆辱受王杖主者,罪名明白。
8.制曰:讞何,應論棄市。云陽白水亭長張熬,坐殿(拽)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湯告之,即棄市。
簡文7、8記載王杖令發布后個別人并不執行,如云陽白水亭長張熬“毆辱受王杖主”,“使治道”,結果被平民王湯告發,汝南太守上報廷尉,最后裁定“應論棄市”,“棄市”在漢代即為殺頭之罪。
9.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憐耆老。高年賜王杖。
10.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于節;吏民有敢罵詈毆辱者,逆不道。
11.得出入官府節第,行馳道中;列肆賈市,毋租,比山東復。
第9至11簡記述的是宣帝本始二年的王杖令。本始二年,漢宣帝基于對高齡老人的同情而推行“高年賜王杖”制度。杖首有鳩,相當于節,是權力的象征;執杖者可自由出入官邸,行走馳道;經商不征市稅,免除賦役;吏民如有“罵毆詈辱者”按“逆不道”罪論處。
簡第12至18是一個自訴性上書案例:
長安敬上里公乘臣廣昧死上書皇帝陛下:臣廣知陛下神零(靈),覆蓋萬民,哀憐老小。受王杖,承詔。臣廣未常(嘗)有罪耐司寇以上廣對。鄉吏趣未辨廣對質衣僵吏前鄉吏。下,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國易(惕)然。臣廣愿歸王杖,沒入為官奴。臣廣昧死再拜以聞皇帝陛下。
案件最后自訴結果為:
制曰:問何鄉吏,論棄市,毋須時,廣受王杖如故。
由于地方吏民違反王杖令者時有發生,有損于朝政的尊嚴,不利于尊老養老政策的執行,故漢成帝在建始二年、元延三年兩次下詔重申王杖令。下面三簡記載了元延三年朝廷重申對毆辱杖主的懲處:
19.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
20.制詔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趨;吏民有敢毆辱者,逆不道,
21.棄市。令在蘭臺第卌三。
新出第22至26號簡分別抄錄了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南郡亭長司馬護、長安東鄉嗇夫田、隴西男子張湯諸人坐“桀黠”“擊留”“毆辱”“折傷王杖”等罪被棄市的案例,以作為判決時的參照。
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擊鳩杖主,折其杖,棄市。南郡亭長司馬護,坐擅召鳩杖主。長安東鄉嗇夫田宣,坐(系)鳩杖主,男子金里告之,棄市。隴西男子張湯,坐桀黠,毆擊王杖主,折傷其杖,棄市。亭長二人,鄉嗇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毆辱王杖功,棄市。右王杖詔書令在蘭臺第卌三。
《王杖十簡》木簡長23cm左右,寬約1cm,簡身三處作過編聯,簡文內容的重點是表明墓主人是哪年受杖,哪年享受漢王朝頒給他的特別優待的。同時,為了表示他獲得這個優待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還特別抄錄了兩條與前朝有關頒賜鳩杖的詔令來證明。這十枚簡的文字不長,按陳松長先生的解讀將其排序后的簡文錄之如下(有關簡文的排序,有不同的理解,這里的釋文排序只是一種解讀方式)
1.制詔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趨。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
2.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3.制詔丞相、御史:高皇帝以來至本二年,(勝)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
4.比于節。有敢妄罵詈毆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廊)弟(第),行馳道旁道。市賣復毋所與。
5.如山東復有旁人養謹者,常養扶持,復除之。明在蘭亭石室之中,王杖不鮮明。
6.得更繕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險縣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部游徼吳賞使從者。
7.毆擊先,用訴。用詫地太守上讞。廷尉報,罪名。
8.明白,賞當棄市。
9.蘭臺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尚書令滅受在金。
10.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杖。
簡文中的1、2簡抄寫的是一條建始二年頒布的詔令,而3-8簡抄寫的是河平二年所頒布的一條詔令,我們知道,“建始”是西漢成帝的第一個年號,“建始二年”即公元前31年,而“河平”是漢成帝的第二個年號,“河平元年”是公元前28年。故此處排序按時間的先后,和孫占鰲、尹偉先主編的《河西簡牘綜論》里的十簡排序有所不同。
我們從最后一枚簡文可知,該墓主人名叫“幼伯”,他生于西漢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公元6年),受王杖是在東漢第二位皇帝即漢明帝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從年齡來計算,其實他受杖的時候還不到七十歲,可見詔令所言“七十而受杖”的規定在具體實施時并不嚴格,但也許正是因為墓主人不到年齡而受杖,故特別抄錄了兩條前朝的詔令來表示其受杖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由武威《王杖簡》看出,當時國家極力保障王杖主的權利。王杖主享受政治、經濟、刑法等方面的身份優待。
在政治上,其杖“比于節”,其身份“比六百石”。對官署府第,王杖主有進出之自由;出行時,也可走皇帝專用“馳道”旁的道路;進官府謁見地方長官不必趨走。如果對王杖主進行毆打、詈罵或侮辱等,則是犯了大逆不道之罪,要處以棄市之死刑。
在經濟上:“列肆賈市,毋租。”以及“有旁人養謹者,常養扶持,復除之。”也就是說,王杖主有免稅經商的自由。
在刑罰上:“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王杖主享受免刑優待,即使王杖主犯下罪過,只要不超過耐罪,有敢征召冒犯的,仍然要以大逆不道罪論處。對膽敢征召冒犯的當事人,要追究其“比大逆不道”之罪。這種對老齡犯罪的寬待,雖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體現出的卻是一種人道精神。
武威《王杖簡》的出土證明了漢代的養老制度在河西邊地執行的情況,對邊地形成尊老愛老的良好社會風氣起到了有利作用。
作者簡介:王冰,甘肅會寧人,大學本科學歷,武威市涼州文化研究院研究實習員。參與完成省社科院單列課題1項,在《青少年書法》《書法報》《絲路視野》等報刊上發表文章、書法作品數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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