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隴劇保護傳承條例
(2024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甘肅省隴劇保護傳承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承隴劇,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隴劇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隴劇的保護傳承、人才培養、傳播交流、創新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隴劇,是指以慶陽市環縣一帶隴東道情皮影戲為基礎,吸收當地以板腔體與曲牌體結合為特征的民間音樂等藝術發展形成的唱腔抒情婉轉、嘛簧渾厚悠長的戲曲劇種。
第三條 隴劇保護傳承的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隴劇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一)隴劇的劇目、劇本、曲譜、聲腔、語言、音樂、傳統表演程式和技藝;
(二)隴劇特有的樂器、服飾、道具、布景等實物以及其制作技藝;
(三)與隴劇相關的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影音資料、場所設施;
(四)與隴劇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第四條 隴劇保護傳承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保護、傳承、發展并重的工作方針,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隴劇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隴劇保護傳承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相關經費支持隴劇資源調查、創作展演、品牌保護、宣傳推廣、人才培養、理論研究、創新發展、場地設施設備建設、交流合作等。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隴劇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社、市場監管、廣電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隴劇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隴劇資源進行調查,開展檔案資料、口述歷史、珍貴實物的征集、搶救和保護,建立隴劇檔案資料庫。對瀕臨失傳的經典傳統劇目進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復排演出。
進行隴劇資源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隴劇資源調查,提供隴劇資源信息。
隴劇檔案資料應當依法向社會開放,便于公眾查閱、利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悠久、享有盛譽、具有代表性的隴劇劇目及品牌的保護。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隴劇名劇、名家保護名錄。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法認定隴劇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場所、經費等支持,保障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國有隴劇院團(演出團體)體制機制,支持其創新發展,提升創演質量、管理水平和服務效能。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隴劇創作扶持力度,打造凸顯地方特色、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和時代特征的隴劇精品;指導、支持隴劇院團(演出團體)和隴劇代表性傳承人依法申報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并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隴劇演出空間,加強隴劇傳習、排練、演出場所建設,改善創演設施條件。
第十一條 國有隴劇院團(演出團體)應當推動隴劇藝術的挖掘、保護、傳承、發展,發揮其在隴劇創作、演出、人才培養、理論研究等方面的主導和引領作用。
第十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民營隴劇院團,建設隴劇展示、傳習場所,開展隴劇演出展示、傳承普及等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省隴劇院指導基層隴劇院團(演出團體)及群眾性隴劇團隊加強藝術創作項目規劃,開展隴劇劇目生產選題論證評估,創排優秀隴劇劇目,提高演出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隴劇保護傳承納入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和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以下活動:
(一)組織隴劇優秀劇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隴劇院團(演出團體)的公益性演出;
(三)開展隴劇理論研究;
(四)購買優秀隴劇創作服務;
(五)其他有利于隴劇保護傳承的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隴劇院團、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開展隴劇基礎研究、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為隴劇保護、傳承、創新、發展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六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隴劇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加大隴劇師資、教材編寫、劇目創作等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探索建立隴劇人才教育教學模式,完善隴劇職業教育、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體系。
鼓勵國有隴劇院團(演出團體)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合作,通過委托培養、短期培訓,設立工作室等形式建立學生學習實踐基地和人才培訓基地,實現資源共享、人才共育。
第十七條 鼓勵隴劇進校園,支持有條件的中小學校,通過成立隴劇社團、興趣小組,與隴劇院團(演出團體)合作開展演出、講座、研學等形式,宣傳和推廣隴劇。
第十八條 鼓勵隴劇代表性傳承人、藝術名家收徒傳藝,采取傳幫帶等方式傳授隴劇;支持隴劇工作者、民間藝人開展隴劇傳承、創作指導、公益輔導培訓等活動,培養本土隴劇人才。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隴劇編劇、導演、作曲、表演、舞美、評論等優秀隴劇人才的選拔培養,建立隴劇人才庫。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文化等主管部門對有一定社會影響、公眾認可,長期服務基層或者引進的優秀隴劇人才,在職稱評價中加大傾斜支持力度。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推動隴劇與文化、旅游、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利用特色村鎮、特色街區、旅游景區等相關場所,體現隴劇經典性元素和標志性符號;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俗活動等展示、展演隴劇。
鼓勵和支持推出具有隴劇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藝項目,培育隴劇體驗基地,合理利用隴劇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部門應當加強隴劇宣傳推廣,推動隴劇的省際交流、劇種交流、國際交流,充分利用各類平臺,展示優秀創作成果,提升隴劇的傳播力和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隴劇院團(演出團體)、研究機構、隴劇名家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隴劇藝術交流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為隴劇表演、傳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動提供服務。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通過展演、展播,開設專題欄目等多種形式,對隴劇進行宣傳。
第二十二條 支持隴劇院團(演出團體)、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在劇目創作、唱腔音樂、表演形式等方面開展創新實踐,創作、編排、演出優秀劇目。
鼓勵隴劇院團(演出團體)與演出院線合作進行駐場演出和巡演;加強與互聯網平臺合作,建設在線劇院、數字劇場,制作適合線上觀演的隴劇劇目、動漫和影視劇等優秀作品,培育發展線上演播新業態。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隴劇流傳、分布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隴劇劇目表演、歷史檔案、文獻資料等文化數字基礎設施和服務平臺建設,建立隴劇資源數據庫和信息共享交流網絡平臺。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捐贈實物資料、提供場地設施設備、建立專項基金等形式參與隴劇保護傳承,形成政府扶持、院團籌措、社會融資、市場運作的多元化發展格局。
第二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隴劇保護傳承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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