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曰捐款宜裁也……國家經費必有舊章,用民力者民力承之,無庸捐也,動國帑者國帑承之,亦無庸捐也。今也下不在民,上不在國,而曰捐之州縣。豈知州縣且上侵其國,下病其民,而并歸于積欠也哉。職以為前虧之捐款概予豁銷,嗣后則永不捐派,并其各房之規費,而痛革之。庶幾州縣之力少蘇而倉庫亦可漸圖彌補矣。
——清·周鎬《上制軍條陳利弊書》
周鎬是清朝乾隆年間人,曾任漳州知府。這段話出自他給總督的一封上書,其中提出一些建議,這是建議中的第四條,就是裁撤捐款。
周鎬上書說,現在州縣官員一月俸祿(包括養廉銀),多者千兩,少者幾百兩,但開銷更大,除延請幕友外,還要養活父母妻子和孩子,為仆役長隨開工錢,應付往來差使,應酬上司,贈答同僚。此外,上級奏銷盤查時,又都要交納規費(陋規),這些總數是俸祿的數倍。而要求官員的捐款往往沒有準數,州縣官沒有點金術,“緩則敲筋炙髓而取之于民,急則剜肉醫瘡而盜之于庫”。
周鎬所說確實是中國帝制時期非常常見的現象,尤其清朝更為嚴重。官員的俸祿和胥吏衙役的工食銀,經常被強行捐出去。這對于并不依靠俸祿和工食銀過日子的貪官污吏來說當然并不是什么大事,但對于奉公守法,僅靠俸祿和工食銀過日子的官吏來說,意味著無法應付日常最基本的開支。
清朝初期官員俸祿很低,雍正皇帝實行耗羨歸公,實行養廉銀,官員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養廉銀。在官員俸祿很低的時候,地方就在偷偷征收耗羨,就是在正稅上附加一兩成甚至三四成的附加稅,作為衙門的辦公費用和官員補貼,但這是非法的。雍正皇帝耗羨歸公后,這筆錢就上繳到各省布政使司,與其他俸祿和工食銀一起發放。既然這筆錢到了省上,省上遇到種種需要開支的事項,就首先扣下俸工銀,美其名曰官員捐款。當時官員把十幾年甚至幾十年俸祿都捐了也是常事。
清朝康熙雍正時期要求地方官員賠補虧空的整治行動中,地方最常見的辦法,就是扣掉官吏的俸工銀,以官員捐款的名義賠補虧空。甘肅自康熙三十四年至五十七年,因賑救貧民、軍需腳價、買備駱駝等項,動用銀錢,議定扣捐官役俸工還項。雍正時甘肅歷年虧空達29萬兩,扣壓文武官吏俸工捐還,巡撫石文焯到甘肅后發現此情況,深為詫異,向雍正皇帝報告。雍正批示:“俸工萬萬不可捐,至武弁更令人可駭。”
上面強扣下級官吏俸工銀作為捐款,下面當然會想辦法從百姓那里搜刮彌補。雍正皇帝說:“天下亦無枵腹而為人辦事之理,比責其養廉,方可責以清操。”雍正元年,江西巡撫請捐俸工銀以賑災時,雍正皇帝果斷宣布,以公事捐助俸工銀永行停止。
雖然皇帝下旨,但強捐官吏俸工銀的做法一直存在。雍正皇帝在位時期雖有好轉,但也經常扣捐。到了乾隆時期,強捐官吏俸工銀的事就更常見了。周鎬在乾隆時期當過知府,從他給總督的建議就能窺知。
上級強行扣除地方官吏的俸祿和工食銀,以捐款名義用于種種開支。很多州縣官吏則通過向地方百姓征收更多附加稅,創造出名目繁多的亂收費(彼時的專有稱呼,叫做“陋規”)變本加厲地撈回來。
由此可知,清朝吏治敗壞,貪官污吏橫行,有制度上的深層原因。
(梁發芾)
(甘肅紀檢監察網官方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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