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經許可制售半掛車 構成犯罪被判刑罰金
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記者 魏世東 通訊員 張曉英)近日,由金塔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尹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經金塔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18年10月以來,尹某未經市場監管部門許可,在金塔縣租用庫房及場地、多次從山東多家公司購進半掛車零部件、從汽車銷售公司購買合格證及發票,雇傭電焊工、雜工根據購買來合格證上的要求和尹某提供的圖紙進行半掛車拼裝、焊接,再根據合格證使用激光打碼機在半掛車大梁打上車架號,在未經任何檢測及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對外銷售半掛車。2018年以來,尹某先后生產半掛車35輛,其中已銷售10輛,銷售金額16萬余元,尚未銷售25輛,貨值金額6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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