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小商標引起的糾紛案
記者 閆慧
在慶城縣經營眼鏡店多年的張女士,怎么也沒有想到,因為一個小小的商標而被起訴侵權,吃了官司不說,還要賠償1萬元。
在今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并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直播。日前,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018年9月,原告福州明視眼鏡有限公司發現被告慶城縣明視眼鏡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店面門頭、店內裝潢、眼鏡盒、眼鏡布等處突出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似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其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被告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但被告并非原告的加盟或直營店。原告以其系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明視眼鏡”等相關商標的權利人,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慶城縣明視眼鏡店則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商標并非馳名商標,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對使用的“明視”二字會侵害福州某眼鏡公司的商標權根本不知情,且原告要求的3萬元經濟損失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應依法判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3月20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如若侵害事實存在,則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民三庭庭長蓋冬梅說。
庭審現場,合議庭圍繞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原告所主張其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存在類似等進行了深入的調查核實,原告出示了關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知名及侵權等各類證據,雙方當事人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結合證據逐項發表各自的意見。
經法院審理,本案原告合法持有案涉商標的專用權,第8898279號“明視眼鏡”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為:眼鏡行,注冊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被告銷售的眼鏡及其相關產品明顯標注“明視眼鏡”作為其字號,且被告銷售的產品包括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種類內。
對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賠償數額依據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此外,本案中被告認為,對使用的“明視”二字會侵害福州某眼鏡公司的商標權根本不知情。依據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不能證明該商品是合法取得及說明提供者的,應當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店鋪門頭、廣告以及銷售的眼鏡等相關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慶城縣明視眼鏡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州明視眼鏡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銷毀其店內與原告前述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明視眼鏡”物品及裝飾等;被告慶城縣明視眼鏡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10日內賠償原告福州明視眼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維權費用共計10000元;駁回原告福州明視眼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蓋冬梅告訴記者,這是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審理的第一起商標權糾紛案件,“案件雖‘小’卻很典型”。目前,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還有待提高,尤其是普通的小眾經營者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有的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從而引起侵權糾紛。
比如,在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與本市6家娛樂公司著作權侵權的案件審理過程中,6家被告竟然全然不知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經過合議庭成員耐心細致的講解法律知識,搜尋經典案例等,6家被告主動認識到自己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案件全部調解并當庭履行。
據了解,從2017年至2020年4月,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70件。其中,民三庭審理的“業之峰諾華家居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慶陽世德隆裝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獲2018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在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原告業之峰諾華家居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慶陽世德隆裝飾有限公司在加盟許可合同期滿后未續約,仍將“業之峰”及“yenova” 作為其企業標識,并在其店面招牌、戶外廣告、經營場所宣傳板及其公司微信公眾號頭像中突出使用,業之峰公司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應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業之峰公司經濟損失18萬元。
“知識產權是具有物權性質的無形財產,也具有私權屬性,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過許可使用方式許可他人使用。特許經營就是一種許可使用方式,一般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將其擁有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資源許可他人在約定的統一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活動。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就是特許經營合同,該類合同到期終止后,一般若無特別約定,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以上知識產權資源。否則, 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權以合同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追究原被特許人的法律責任。”蓋冬梅說。
今年以來,慶陽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扎實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始終注重司法公開,精選典型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增強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應,發揮創新驅動經濟發展作用,更好地釋放各類創新主體的創新活力,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創新、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調解結案的案件呈現高執行率的特點,當事人均當場或達成調解協議后迅速、主動地履行。
“根據以往審理案件,提醒廣大市場經營主體在商業活動中要尊重知識產權,尊約踐諾,共同維護公平競爭、有序競爭的良好知識產權市場環境。”蓋冬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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