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2018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1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1號)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7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沙化土地利用、開發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沙治沙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遵循生態規律,依靠科技進步,政府組織與社會各界參與相結合,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實行政府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情況。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護和改善本行政區域的生態質量。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防沙治沙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防沙治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工作,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防沙治沙技術創新,多層次培養防沙治沙專業技術人員,提高防沙治沙科學技術水平。
對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沙治沙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防沙治沙,增強全社會防沙治沙、保護沙區生態環境的自覺意識和責任意識。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依據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編制本省的防沙治沙規劃,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定的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防沙治沙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防沙治沙規劃。
第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采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播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以及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營造喬灌草、帶片網相結合的功能完善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和封沙育林育草帶等,推進沙區退化林分和草場的修復與改良,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第十條 對群眾生產生活構成重大威脅的主要風沙口、沙化擴展活躍區、風沙源區、沙塵路徑區等重點區域,應當優先治理。
對村鎮、農田、公路、鐵路的周邊和沿線沙害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一條 在沙化土地上的典型自然景觀、沙生植被及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集中分布或者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應當重點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捐資、投勞、合作等各種形式開展公益性治沙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益性治沙活動提供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指導。
從事公益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進行治理,并可以將所種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護或者交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管護。
第十三條 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權、簽訂治理協議、提出治理申請,并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治理方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務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請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的,應當發給治理合格證明文件;驗收不合格的,治理者應當繼續治理。
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權屬的治理范圍內,未經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批準建設用地,對超過生態承載能力或者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破壞生態環境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批準立項。
第十五條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事先就該項目可能對當地及相關地區生態產生的影響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提交環境影響報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時,應當就報告中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征求同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
環境影響報告應當包括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和防沙治沙方案,防沙治沙方案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與防沙治沙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機制,在主要風沙口、沙塵暴策源地、重點監測區布設監測站點,對沙化土地的類型面積、分布變化、發育發展、危害威脅等進行動態監測,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發現土地有沙化趨勢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導致土地沙化的行為,并組織治理。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干旱和沙塵暴天氣進行監測,發現異常天氣征兆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必要時公布災情預報,并組織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避免或者減輕風沙危害。
第十七條 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應當依法規劃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實行封禁保護。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范圍,按照全國防沙治沙規劃和本省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第十八條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安置移民。對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的農牧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尚未遷出的農牧民的生產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主管部門妥善安排。
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確需建設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九條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被管護制度,嚴格保護植被,并根據需要在鄉(鎮)、村建立植被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逐步建立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通過委托管理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管護服務。
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各類土地承包合同應當包括植被保護責任的內容。
第二十條 因保護生態的特殊要求,對沙化土地治理后被批準劃為自然保護區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應當依法給予治理者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規劃通過項目預算安排資金,用于本級政府確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護。
凡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設的政府無償投入、財政有償資金、貸款、國際間援助、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及各行業投入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防沙治沙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防沙治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防沙治沙的面積和難易程度,給予從事防沙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資金補助、財政貼息以及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
單位和個人投資進行防沙治沙的,依法在投資階段免征各種稅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有關稅收。
第二十三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科學編制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供水計劃,保障整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防止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避免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
第二十四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沙化土地所在地水資源監測體系,動態監測水量和水質變化,及時采取措施,調劑資源余缺,確保水資源高效永續利用。
第二十五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推廣應用各種節水技術措施,使用先進高效的節水設備設施,嚴格執行農業用水的灌溉定額,以水定地,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維護沙化土地區域生態系統平衡。
第二十六條 草原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資源管理和建設,依據當地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現狀以及載畜能力,統一規劃,以草定畜,核定放牧牲畜總量,保持草畜平衡。
第二十七條 草原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重點組織建設人工草場,發展舍飼和圈養;保護草原植被,實行輪封輪牧;禁止超載濫牧,防治草原蟲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第二十八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在沙漠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墾耕地;已經開墾并對生態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還林還草。
第二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種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植樹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標準和具體任務,并逐片組織實施,明確責任,確保完成。
除了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外,不得批準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采伐。在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之前,應當在其附近預先形成接替林網和林帶。
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得批準采伐。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沙化土地所在地區苗木品種選育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