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出臺《蘭州市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制發工作規范(試行)》
檢察建議統一留痕全程監督
中國甘肅網8月18日訊 據蘭州日報報道(記者 張 爍)日前,蘭州市院制定出臺《蘭州市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制發工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范》),旨在進一步規范檢察建議工作,提高檢察建議的質量和效果,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
明確了適用范圍和要求。《工作規范》規定,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全市檢察機關要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八至十一條規定范圍制發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的主要類型包括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其他檢察建議。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司法辦案工作,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把握適用標準,需要口頭檢察建議的不能以書面檢察建議替代;需要檢察意見的不能以檢察建議替代;需要以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的違法行為不能以檢察建議替代。檢察建議應當由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辦理。制發檢察建議應當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進行,實行以院名義統一編號、統一簽發、全程留痕、全程監督。
明確了制發程序。檢察官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應當提出檢察建議情形的報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從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三個方面開展檢察建議可行性評估。經可行性評估后,認為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的,報經檢察長決定,對相關事項開展調查核實,確保事實清楚、準確。《工作規范》規定了承辦檢察官進行調查核實可以采取的七種措施,調查核實工作中需要檢察聽證的,應當組織召開檢察聽證會。調查核實工作應當在檢察長作出決定后兩個月以內完成,情況特殊、緊急的,由檢察長確定應當辦結時間。承辦檢察官調查核實完畢,應當制作調查終結報告,寫明調查過程和認定的事實與證據,提出處理意見。認為需要提出檢察建議的,起草發出檢察建議意見書,一并報送檢察長,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建議。
經調查核實,查明相關單位不存在需要糾正或者整改的違法事實或者重大隱患,決定不提出檢察建議的,承辦檢察官應當將調查終結報告連同相關材料訂卷存檔。檢察建議書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統一格式和要求內容制作,檢察建議書要闡明相關的事實和依據,提出的建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具體、說理充分、論證嚴謹、語言簡潔、有操作性。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基層院負責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門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起草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書,報送檢察長前,對檢察建議的必要性、合法性、說理性等進行審核,確保提出的檢察建議符合法律政策、論證嚴謹、說理充分、切實可行。檢察建議書正式發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議單位的意見。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提出異議的,承辦檢察官應當立即進行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及時對檢察建議書作出修改;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經檢察長同意后,向被建議單位說明理由。
明確了送達管理。《工作規范》規定,檢察建議書應當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送達檢察建議書,可以書面送達,也可以現場宣告送達,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等第三方人員參加。對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檢察建議書,可以抄送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等。除法律有專門規定外,應當要求被建議單位自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作出相應處理,并書面回復。檢察長對本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認為確有不當的,應當撤銷,同時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作出說明。檢察院在辦理檢察建議過程中,發現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等機關處理。屬于法律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書,應當于五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口業務部門和負責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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