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11月1日起實施
對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不盲目抽貸斷貸
中國甘肅網10月8日訊 據甘肅經濟日報報道(新甘肅·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呂霞)10月7日記者獲悉,《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1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貸款貼息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精特新發展、創業創新、技術改造與升級、人才培訓等事項,且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實行預算績效管理。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發行股份、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鼓勵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中小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產生的相關費用給予補助。金融機構應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總量,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重,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流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指導和服務,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中小企業提供的合格產品或者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制定技術標準,提高產品質量;鼓勵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對中小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申報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和幫助。應當履行向中小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采購招標等經濟活動中與中小企業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中小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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