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甘肅網11月24日訊(本網記者 程健)11月24日上午,甘肅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就《甘肅省公安機關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及有關內容作了通報和解讀。據悉,《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甘肅省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工作,切實改善了之前因規定不完善導致的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不及時、不全面、不權威、不統一等問題。需要強調的是,《辦法》明確了未成年人部分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封存后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據了解,近幾年來,群眾到公安機關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需求越來越多。除了法定范圍內的申請外,許多行業公司企業招聘員工、單位職工職務晉升等都要求相關人員提供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據統計,自2018年以來,甘肅省公安機關僅網上受理群眾提交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已達到20.4萬余個,其中就業方面的18.9萬個、升學方面1.5萬個。
省公安廳副廳長曹明介紹,我國現有50余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執業資格、招錄條件等明確規定了政審要求,比如報名參軍、出租車司機應聘,以及報考軍警院校、申請出國出境等都需要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但對于哪些屬于違法犯罪記錄、怎樣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相關制度不完善,規定不明確,一些群眾難以入學就業,一些群眾無法參軍入黨,一些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很難找到工作,給群眾及時合法參與社會生活無形中增加了門檻和障礙,積壓了矛盾和隱患,導致與群眾息息相關的升學、就業、出國、征兵、晉職晉級等受到影響,由于政策障礙,引起群眾不滿,造成投訴信訪,甚至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為此,甘肅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將這項工作列入2021年甘肅省“法治為民辦實事”十大項目之一,并確定由省公安廳牽頭,研究出臺相關工作辦法。隨即,省公安廳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根據現有規定,結合甘肅省實際,借鑒外省做法,起草《辦法》初稿,并多次征求相關職能部門及基層公安機關的意見建議。后又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企業管理人員,有關單位業務領導及部分基層公安民警參加的座談論證會,深入聽取意見建議,多方研究論證,全面修改完善,確保《辦法》合法、科學、可行。
在廣泛達成共識的基礎上,近日,省公安廳與省委組織部、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安全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婦聯、省軍區政治工作局等10個單位正式聯合印發了《甘肅省公安機關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工作辦法(試行)》。
《辦法》緊緊圍繞公安機關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堅持“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公民隱私相結合”和“依法申請、依規辦理、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條件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明內容應當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資格、條件相對應。
其中,被證明對象雖有違法犯罪記錄,但不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證明事項內容的,不得擴大證明范圍,依法保障公民的勞動權、受教育權、人格權、隱私權等。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辦理犯罪記錄證明的依據,違法記錄證明應當以公安機關作出的違法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作為依據。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處罰,以及交通違法作計分罰款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均不在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之列。
特別要指出的是,《辦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首次在全省公安機關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未成年人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應當予以封存。被封存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此外,《辦法》還明確公民申請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查詢犯罪記錄的,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查詢申請。對于公安機關不按規定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擅自查詢、泄露公民違法犯罪信息、違規出具證明,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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