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永靖法院宣判1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首犯祁某文被判刑17年,并處罰金40萬元
中國甘肅網12月29日訊 據蘭州晨報報道(奔流新聞·蘭州晨報記者姚智)12月27日,甘肅省臨夏州永靖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祁某文等1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祁某文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騙取貸款罪、催收非法債務罪與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40萬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2年至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祁某文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貸,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本金及高額利息時,祁某文指使或伙同被告人祁某林、牟某維、張某龍、馮某軍、魯某華、周某才等17人,對被害人采取威脅、跟蹤、恐嚇、騷擾、堵門阻工、驅趕工作人員、派駐人員看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非法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等“軟暴力”手段,多次有組織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祁某文為首要分子,祁某林、牟某維、張某龍、馮某軍、魯某華為重要成員,周某才、黨某輝、張某林、趙某、田某保、田某強、張某良、田某昶、鄧某軍、趙某春、蘇某武、何某彬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地下執法隊”,嚴重擾亂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祁某文、祁某林、牟某維、馮某軍、魯某華、張某林、趙某、田某保、田某強、趙某春、蘇某武、張某良、田某昶為索要非法債務采取聚眾造勢、滋擾、跟蹤等方式,恐嚇、攔截他人或強拿硬要、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祁某文、祁某林、牟某維、張某龍、馮某軍、趙某、鄧某軍為索要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祁某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企業生產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資產,情節嚴重,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被告人祁某文、張某林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祁某文、祁某林、張某龍、馮某軍、魯某華、周某才、黨某輝、何某彬等人結伙,采取侵入他人住宅、恐嚇、跟蹤、騷擾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被告單位某某養殖有限公司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已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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