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涉疫情“不可抗力”必然是“免責金牌”嗎?
受邀嘉賓:甘肅久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王昊
本期主題:承租方以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廣告點 位使用費并要求解除合同,該抗辯能否得到支持?10 月 22 日,隨著江蘇 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落下 帷幕。法院認為,被告云航公司在簽約時應當預見到疫情反復可能帶來 的影響,該事實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本期舉案說法將就不可抗力的概念、疫 情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是否必然成為免責理 由等問題進行探討。 典型案例:2020 年,云航公司與瓦達公司就 LED 大屏廣告點位使用、 管理等事宜,簽訂廣告點位使用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云航公司一直未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廣告點位使用費。
2021 年 2 月 1 日,云航公司以疫情反復影響、市場萎縮嚴重,戶外廣 告行業處于停滯狀態,無法如期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書面通知瓦達公司 終止合同。
2021 年 3 月 19 日,瓦達公司向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合同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解除,并要求云航公司支付廣 告點位使用費及違約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合同的解除時間,原、被告各執一詞。云航公 司認為,因疫情影響導致公司經營困難,根據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違 約方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其已在 2021 年 2 月 1 日書面通知瓦達公 司解除合同,該通知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到達時,雙方合同即解除。瓦達公 司稱,案涉疫情在合同簽訂時已發生,依法不能構成不可抗力,更不能作 為云航公司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我國法律未賦予違約方解除合同權, 現云航公司作為違約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瓦達公司經研究同意在 2021 年 3 月 1 日解除合同,此時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案涉合同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解除,云航公司 支付租金 82000 元及違約金。一審后,云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 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 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主持人: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構成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阮 磊:民法典對不可抗力有專門規定。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我國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按照甲類傳染病的標準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停產停工,居民居家隔離,從其產生和形成的突發性、傳播和影響的廣泛性及控制和阻斷的艱巨性來看,新冠肺炎疫情確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發言人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三條第一款也規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主持人:因疫情導致合同履行受到影響,是否均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變更、解除合同,從而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
阮 磊:盡管一般情況下應認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義務而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應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具體合同關系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仍需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嚴格確定。司法實踐中,對于以下情形是不能認定為合同履行當中的不可抗力的:合同簽訂時疫情已發生不具有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疫情僅對合同履行造成部分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疫情的發生不必然導致經營目的的落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疫情等。
另外,隨著社會經濟及相關技術的飛速發展與普及,諸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豐富的選擇,合同當事人只有在充分證明自己盡了最大謹慎和最大努力的前提下仍不能防止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的根本性障礙時,才能主張合同履行存在障礙,從而認定構成不可抗力。
本案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盡管云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疫情反復導致經營困難,但云航公司作為商業主體,在簽訂案涉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疫情反復可能帶來的影響,即便其陳述屬實,該事實也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因此,云航公司作為違約方不享有單方通知解除權,其發送的書面通知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現瓦達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應予確認,因此,被告云航公司應當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租金以及相應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案涉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云航公司支付租金82000元及違約金的判決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主持人:因疫情引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注意哪些方面,從而最大限度減少雙方損失,妥善處理糾紛?
阮 磊:出現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時,一是應積極保存對于阻卻合同義務履行的事由的證據。二是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不必要損失。三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義務人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四是雙方當事人應積極協商提出合理的減免請求,從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場出發,互讓互諒,合理分攤損失,共度時艱。五是在必要時可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合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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