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塔縣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
本報訊(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魏世東通訊員魏國喜)近日,金塔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某日傍晚,在金塔縣某產業園生活區門禁處發生一起糾紛,為爭搶客源,出租車司機王某與盧某某發生沖突,王某將盧某某的出租車啟動鑰匙拔下,盧某某遂拽著王某衣服討要鑰匙,最后演變成打架。打斗中,王某將被害人盧某某面部致傷,并將其摔倒兩次。后經鑒定,盧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王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盧某某損失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盧某某輕傷的后果,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加之其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征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和誠意,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法院遂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
相關新聞
- 2022-01-04肅北法院追回并發還200萬元欠薪
- 2022-01-04秦州法院追回農民工工資8萬元
- 2021-12-30永靖法院宣判1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 2021-12-30甘肅省法院發布全省法院第五批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