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戶出行受阻狀告施工方
法官:原告訴訟請求部分成立
城市街道管網改造,影響了臨街門店經營,經營者一怒之下,將施工方告上法庭,城關區法院白銀路法庭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
原告是從事理發服務行業的個體經營者。2019年9月,被告公司作為城關區某巷管線入地及管網改造、建筑立面改造、景觀工程改造等實施方,已向相關部門申請及取得了道路挖掘、更新管道等施工許可,原告的經營場所位于該施工區域內。后經協商約定被告公司將該項工作由另一家公司施工完成。該區域內的具體施工由施工公司負責。2019年9月底,施工公司進場施工,緊臨原告店面一側的道路被開挖,并設置圍擋,原告為日常經營,在店面側面臨街處設置出入口,人員由此出入。原告認為被告、施工公司的施工造成其經濟受損、顧客流失,無法正常經營等,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與二被告協商無果,遂向法院提出訴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店鋪租金,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員工保障工資,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經營收入損失,判令被告將原告門店修理、重做。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巷的道路已完全恢復通行,原告店鋪門面已重新裝修,但其牌匾仍未安裝。判決被告乙公司于改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為原告甲的商鋪安裝牌匾,駁回原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此案中,原告要求兩被告對案涉工程施工給其造成的租金、員工工資、經營收入等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應當對兩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侵權行為、其遭受損失以及所遭受的損失與兩被告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此案中,被告乙公司作為工程建設單位已就案涉工程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及挖掘城市道路的許可,案涉工程施工具有合法的審批手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告施工公司在城市市區內挖掘道路、鋪設地下管線時,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擋,采取的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施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在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便利。”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原告作為相鄰土地建筑物的使用權人,應對案涉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而且案涉工程是為改善某巷小區居民的生活設施及商戶的營商環境,系惠及民生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包括原告在內的某巷小區居民及周邊商戶均能受惠。
案涉工程施工客觀上會對小區居民、周邊商戶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包括原告在內的受益者理應對施工行為負有合理限度的容忍義務。案涉工程施工造成原告商鋪通行受限,影響正常經營后,原告在其商鋪側面臨街處另開設了可供通行的門,原告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間并非完全無法經營。
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兩被告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租金、員工工資、經營收入等損失亦缺乏依據。租金及員工工資系原告的經營成本,關于租金,原告僅提供了租賃合同,未提供支付租金的付款憑證,不能證明租金實際產生。員工工資,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實際向員工支付了工資。經營收入損失,原告系根據其單方制作的利潤表計取的經營收入差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經營收入的多少,與原告自身的經營水平、市場需求等均有較大的關系,尤其是近兩年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原告的經營收入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租金、工資、經營收入損失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施工包括對道路兩側商鋪的門頭、牌匾改造,被告丙公司施工過程中已拆除原告商鋪門頭、牌匾,原告商鋪的門頭已被重新裝修,但牌匾拆除后尚未重新安裝,故對原告要求安裝牌匾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是被告乙公司發包給被告丙公司施工,被告丙公司是按照其與被告乙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事的具體施工行為,被告乙公司作為案涉工程施工期間的權利人,應就案涉工程施工期間所發生的相鄰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故被告乙公司應履行為原告商鋪安裝牌匾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不動產所有人及相關的使用人亦應對施工提供便利。在實際施工當中,一方面,作為為維修公共設施、改善群眾生活環境的施工方,在施工之前,應提前與施工區域內及周圍的住戶就施工時間、范圍、內容等進行溝通,應充分考慮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盡量減少對周圍住戶生活、生產、經營等的影響,因施工造成住戶財產受損的,應及時與住戶展開友好協商,妥善解決矛盾糾紛,避免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施工區域內及周圍的住戶,應對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改善某一區域的公共設施、生活設施及居住環境是惠及該區域全體住戶的民生工程,改善維護完成后,相關區域內的住戶都將享受其中的便利和好處,故應當就施工所產生的影響承擔合理限度內的容忍義務。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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