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慶陽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鉆戒更換起糾紛 消協調解保權益
【案例簡介】
2021年1月30日,西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大街市場監管所接到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派發的投訴,消費者投訴稱其購買的價值17075元的鉆戒二次更換時,商家稱要在原票價格的基礎上打7.5折后,補差價選購其他飾品,消費者認為這種行為不合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南大街市場監管所接到投訴后,認為鉆戒屬于貴金屬,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減少其損失,該所消協工作人員對此次投訴認真開展了調查取證。在與消費者及商家進行多次溝通調解后,商家將消費者原來購買的鉆戒返廠,消費者自愿補差價更換了2個鉆石吊墜及1枚鉆戒。消費者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預售卡消費遭拒絕
依法調解保權益
【案例簡介】
2021年2月23日,西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大街市場監管所接到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派發的投訴,消費者投訴稱在西峰城區某茶樓辦理了2000元的預售卡,近日消費時商家以老板變更為由拒絕其使用,投訴人要求繼續使用預售卡。
【處理過程及結果】
南大街市場監管所接到投訴后,迅速組織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經過了解,該茶樓負責人稱投訴方當時持卡消費時,收銀人員是新員工,并且收銀系統進行了升級,未查找到投訴方的信息。茶樓經過整改,已經重新核實消費者信息,投訴方可持卡繼續消費。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拔罐燙傷維權難
依法調解獲補償
【案例簡介】
2021年1月8日,消費者在某處接受按摩服務,商家在給消費者拔火罐時手法不當,導致消費者后背上被燙出了水泡,消費者要求商家賠償直接損失,并賠禮道歉,商家不同意。隨后,消費者撥打了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
【處理過程及結果】
西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定路監管所接到投訴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情況進行了核實,工作人員打電話將雙方當事人通知到安定路市場監管所進行現場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經營者同意為消費者補償損失費1500元,并賠禮道歉。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據此,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若“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的”,構成侵害消費者選擇權違法行為。
(文字整理:本報記者路世玲、徐雅荷)
相關新聞
- 2020-06-17小小商標引起的糾紛案
- 2020-05-25沉迷網播打賞花盡積蓄引發家事糾紛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