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檢察官普法
私刻公章不可取 落入法網后悔遲
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的,私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將處以刑罰。哪怕是公司所有者本人,也不可以隨意刻制自己公司的印章。走在街上我們隨處可見的馬路牙子上、電線桿上寫著“辦證”、“刻章”的字樣,這種司空見慣的行為卻有可能觸犯刑法。
日前,蘭州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了一起趙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案,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從嚴從快懲治這類違法犯罪,以達到震懾、警示、教育民眾的目的,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事情還得從2013年說起。2013年底至2020年4月期間,趙某某利用其經營“刻章店”的便利,不按照刻章相關規定,為獲利多次為他人偽造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2020年4月,趙某某關閉刻章店后,仍不知收斂,在家中繼續為他人偽造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案發后,在其家中依法扣押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共計62枚、損毀的印章殘片65片,經對扣押印章抽樣鑒定,均系偽造。趙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為他人私刻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被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偽造居民身份證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最高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并且購買、使用偽造的證件也很有可能觸犯法律,承擔刑事責任。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僥幸的多次非法收獲并不能長久,規規矩矩踏實苦干才是生財的基礎,不論是經營何種業務,都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案例中的趙某某想要通過違法犯罪手段追求牟利,無疑是走進了一條死胡同,終究受到法律的制裁。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 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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