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醉駕毀財傷人 危害公共安全
城關區(qū)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文明駕駛是我們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原則,喝酒不開車是每個司機應有的覺悟,可總有人心存僥幸酒后駕車,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顧,漠視法律底線,最終造成眾多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
日前,城關區(qū)檢察院受理了一起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案件受理后,主辦檢察官審閱了案卷,反復觀看了案發(fā)時的監(jiān)控視頻,并核實了相關證據。經審查認定,今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與同事聚餐飲酒,在明知飲酒后不能開車上路的情況下,仍駕駛車輛沿城關區(qū)南濱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白云觀附近時與兩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其因害怕酒駕被他人舉報,以將車挪至路邊協(xié)商為由,駕車逃逸,行駛至七里河區(qū)西津東路雷壇河橋面附近時,與前方正在等待紅燈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五車受損、三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72.1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醉酒駕駛為大忌,醉駕早已入刑,并非是簡單的治安問題。一個醉酒狀態(tài)下的司機,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自身就是一個不定時炸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財產和人員損傷,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為。對此類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據此,該院依法對李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準逮捕。
該案中,李某明知處于醉酒狀態(tài),仍駕車上路,不顧周圍車輛與行人的安全,并且其在第一起事故發(fā)生后仍不悔改,沒有及時止損,而是繼續(xù)駕車橫沖直撞,直至造成第二起嚴重事故。雖然李某主觀上對兩起事故都是不愿看到的,也在事故發(fā)生后表示愿意積極賠償,但他本應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卻未有效防止,而是聽之任之。因此其這種對危害結果的放任與無視是法律要懲治的核心所在。
目前,此案在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中。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 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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