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新修訂的多部法規8月1日起施行
法治甘肅網訊(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張萍)6月2日,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新修訂通過的《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甘肅省氣象條例》《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甘肅省農村能源條例》《甘肅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鼓勵20萬人口以上的縣建立特殊教育學校
《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提出,市(州)、縣(市、區)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別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殘疾人康復、教育、維權、專項救助和體育事業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康復研究等工作。鼓勵二十萬人口以上的縣(市、區)建立特殊教育學校,沒有建立特殊教育學校的縣(市、區)應當在普通中小學設置特殊教育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
損毀氣象設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甘肅省氣象條例》提出,氣象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需要,發布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并配合軍事氣象部門進行國防建設所需的氣象服務工作。
《條例》明確,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以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具體實施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不得歪曲和濫用調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損毀實物和相關資料。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和傳習所,結合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慶、當地民間習俗等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條例》明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注明項目名稱及所在地、所屬民族等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農村居民購買節能爐具可享優惠政策
《甘肅省農村能源條例》明確,農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校舍、醫院等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建筑節能技術、太陽能利用技術、新型節能建筑材料、節能爐和節能炕灶等設施。農村居民利用太陽能供水供熱或者購買高效低排節能爐具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發展,開展綠色低碳村鎮建設。
《條例》規定,生產、銷售農村能源產品,應當依法取得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生產、使用農村能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向農村能源管理機構提供生產能力、產生量、利用量等數據和資料。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能源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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