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環縣公安局關于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領導小組部署要求,有效落實當前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1.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或拒不配合健康信息“一掃三查”(掃場所碼、查健康碼、查行程卡、查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等防疫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處罰。
2.隔離點、封控區的居民拒不配合防疫管控措施,違反全縣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3.不按照規定落實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居家健康監測等疫情防控管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4.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核酸檢測和檢驗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拒絕配合縣疾控中心、鄉鎮社區和公安機關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6.不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程軌跡等各項涉疫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依法處罰。
7. 經過全縣疫情防控交通、治安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不執行落地采、報備或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8. 偽造個人、車輛通行證或使用他人通行證件的,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聚集、進入公共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處罰。
9.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法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環縣公安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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