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西固法院公布判例說明:“七天無理由退貨”不是任性消費的“護身符”
您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嗎,商家雖然承諾“七天無理由退貨”,但提出“退貨的運費要自行承擔”,這與無理由退貨相違背嗎?11月23日,西固法院公布判例說明,“七天無理由退貨”不是任性消費的“護身符”,“七天無理由”也有限制條件。
1 網購退貨 運費誰來承擔
今年6月,張女士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了一張雙人床,收到貨物后,張女士才發現雙人床尺寸過大,放進臥室后房內的衣柜門無法打開,于是張女士立即聯系商家要求退貨。商家很快答應了張女士的要求,但卻提出由她自行承擔退貨的運費。對此,張女士不能理解:“商家承諾七天無理由退貨,卻又暗自設置阻礙條件,這損害了我的權益”。在屢次與商家協商不成后,張女士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中,商家稱,自己是按照原告的要求供貨,但原告退貨的理由并不是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而是由于原告在購買前沒有準確測量自家臥室的面積,導致商品尺寸選擇有誤,即使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也應由原告自行承擔運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女士在收到商品后即向被告主張退貨,所購商品(即雙人床)符合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情形,且商品依然完好,被告應當予以退貨并返還價款。但是,原告退貨系由于商品尺寸過大,并非由于商品質量存在問題,且被告有證據證明自己是按照原告所購買的尺寸發貨,故涉案商品退貨時產生的運費應由原告承擔。
最終,西固法院判令原告張女士將所購買的雙人床寄回并自行承擔退貨運費;被告在收到原告退回的商品后一次性向其返還購買雙人床的全部價款。
2 “七天無理由”也有限制條件
法官指出,雖然法律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但“七天無理由退貨”不是任性消費的“護身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將商品退貨時的運費承擔問題區分了兩種不同情況:當商品是因質量問題而退貨時,由經營者承擔運費;當商品因非質量問題退貨時,退貨運費由消費者自行承擔,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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