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原廳長肖錚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
法治甘肅網訊(記者 張萍)12月14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原廳長肖錚貪污、受賄案,以被告人肖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8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10萬元。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及孳息,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肖錚利用擔任甘肅省核與輻射安全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公款1098萬元,肖錚分得983萬元,違法所得產生的孳息234萬余元。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肖錚利用擔任甘肅省核安全局副局長、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24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肖錚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尚未追繳退交到案。綜合考慮被告人肖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肖錚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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