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法典有力保障“家和萬事興”
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張萍
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主要依據,旨在維護家庭穩定,促進夫妻關系和諧,保障家庭成員生活安寧。
人民法院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貫徹落實,將進一步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對家事審判工作的新要求,更加有力保障“家和萬事興”。
變更撫養權應當尊重孩子的意愿
《民法典》為強化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平等地位,除保留了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外,又增加了兩項新規定:夫妻共同親權和夫妻家事決定權。
《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該規定旨在強調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干涉或排除另一方行使親權,也不能拒絕履行親權責任。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夫妻倆在離婚時約定長女隨女方共同生活,次女隨男方共同生活。離婚后不久,雙方都想爭奪兩個女兒(均已滿八周歲)的撫養權。對此,辦案法官深知,必須傾聽孩子的意愿,她們雖然小,但同樣需要被傾聽、被尊重、被共情。于是主辦法官深入走訪,主動了解了兩個孩子的意愿,兩個孩子不約而同地選擇了母親,最終,法院判決兩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支付孩子生活費直至成年。
“父母離異,孩子究竟跟誰一起生活?”蘭州中院少年法庭法官助理陸明君介紹說,《民法典》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同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陸明君表示,此案中,兩個女兒的意愿充分被尊重,這種尊重對她們的一生都會影響至深,讓她感受到作為一個“人”,在未成年的時候,就得到了法律和社會的尊重。這也是民法典實施以來,蘭州中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典型案例之一。
反對家庭暴力落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陸明君表示,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家庭破裂,而且危害社會安全穩定。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同時,民法典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蘭州中院少年法庭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男女雙方因家庭糾紛發生爭執,男方在女方臉部扇了一耳光致女方鼓膜外傷性穿孔(輕傷二級),男方的該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女方起訴離婚,并要求男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男方則認為自己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女方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維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人民法院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引導家庭樹立優良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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