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水市檢察院支持起訴的首例公益訴訟案宣判
法治甘肅網訊(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齊洪德)近日,由天水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訴劉某、董某等7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一審宣判。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全部支持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訴訟請求和天水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意見,認定被告劉某、汪某等7人污染環境,判決其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污染損害損失420余萬元。
2019年11月,被告劉某、董某等人違反法律規定,在未辦理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及環保許可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建廠生產化工染料,并將生產廢液簡單處理后通過私設暗管排至河道內,嚴重污染水體,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后果嚴重。2021年3月,7名被告依法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事件發生后,天水市生態環境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天水市人民檢察院根據《甘肅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積極與天水市生態環境局溝通協調,提前介入案件調查,以提供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參與磋商等方式支持天水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索賠工作。因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與7名被告磋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依法向甘肅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天水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支持起訴決定。
2023年4月20日,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天水市人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當庭發表支持起訴意見,認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適格,7名被告偷排生產廢水的行為,污染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合議庭圍繞雙方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各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據悉,該案系天水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案件,實現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行政機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兩項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上的合力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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