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涉及殘疾人!本月這些新規已開始施行
最新司法解釋指出,離婚訴訟中生活困難方(如殘疾、重病等情形)依規定向有負擔能力方請求幫助,法院會結合其財產狀況依法支持;新國標對食品添加劑作出修改,更好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用油運輸有關強制性國標將實施……2月起施行的這些新規,哪條你最關注,一起來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2月1日起施行,在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中,強調以出資來源作為分割財產基礎,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點擊文末閱讀原文可查看政策全文)

強制性國家標準《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自2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應采用食品專用容器,應在容器外顯著位置明顯標識“食用油專用”或“食品專用”字樣,容器內外均應干凈衛生;運輸非食品的容器不應運輸食用植物油。

新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自2月8日起實施。新國標規定,落葵紅、密蒙黃、酸棗色、海蘿膠、偶氮甲酰胺等不得在各類食品中使用;罐頭類食品中不得使用防腐劑;面包、糕點以及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中不得使用防腐劑脫氫乙酸。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自2月10日起施行,明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自2月15日起施行。規定提出,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專利侵權判斷實體標準,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全面覆蓋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相同侵權和等同侵權等作出規定。

2月1日起,財政部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如果投標(響應)供應商不提供書面說明、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書面說明、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新修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自2月1日起施行,規定除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均可申請行政復議。

《關于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自2月1日起施行,要求民政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明確審查職責,加強審查協同,對異地商會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嚴格審查,對成立必要性和運作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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