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張江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開庭
2020年7月14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治安管理局原局長)張江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甘肅省定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江武利用擔任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城關分局局長,天水市公安局局長,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治安管理局局長)等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結算、車牌辦理及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2764余萬元。
被告人張江武退休后,于2018年至2019年,利用其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幫助,先后9次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0.5萬元。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江武為謀求本人職務調動、晉升及其子就業,先后給他人行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14.3864萬元。
被告人張江武另有1820余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定西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江武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圍繞焦點展開庭審。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江武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辯論。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事實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作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在定西的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新聞記者、張江武的親屬等20余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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