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為鑒 | 他為何習慣拿村集體的錢豪氣買單
“第一次拿村集體錢,雖然沒被發現,但心里很害怕。后面拿的次數多了,膽子練大了,也就無所謂了。現在受到查處,知道錯了,很后悔……”
云南省大理市上關鎮林政資源站職工趙云飛,在擔任大學生村官并兼任村委會報賬員期間,以收入不入賬、虛報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村委會集體資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趙云飛接受審查調查,如實交代了違紀違法事實,對所犯錯誤悔恨不已。2020年6月13日,趙云飛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無知,讓他對報賬只能言聽計從
趙云飛,現年35歲,2009年9月選聘為上關鎮青索村委會大學生村官,2010年8月至2016年1月兼任村委會報賬員。大學讀化學專業的趙云飛任報賬員之初,對撥款流程、如何報賬、怎樣記賬,甚至怎樣簽字審批等都一無所知。
正是因為無知,讓他對村里的賬務開支安排全盤照做,叫撥什么款就撥什么款,叫支付給哪里就支付給哪里,從不敢過問錢是否用得合理、合規。趙云飛的聽話、好使,給村集體資金隨意支配大開方便之門。
村黨總支書記兼村主任的李某某隔三岔五來找他,借公務支出甚至私事之名,每次500元、1000元、1500元不等向他借錢。借去的錢有幾次是拿回發票報賬,有幾次是還回了現金,其余的既不見發票也不見現金。催要時,李某某以最近沒錢、過段時間再說等理由搪塞。趙云飛沒轍,只能言聽計從。
無度,他說不清到底拿了多少公款
看到李某某借而不還后還若無其事,沖淡了趙云飛對紀法的敬畏和戒懼,也嚴重扭曲了他的“三觀”,使他萌生了“村里的錢就是這么用這么管”的錯覺,想著村里的錢就管在自己手上,急用時也可以拿來用用。
第一次拿村里的錢是2011年春節過后,趙云飛女朋友生病住院找他借錢。本就不寬裕的他為了面子,擅自拿5000元公款給女朋友,心里盤算著平時省點、借點,不久就可還上。趙云飛說,當時心里害怕、緊張,直到過了一段時間,拿村里錢的事依然未被發現,他才放松了下來。之后,他便有恃無恐地拿起了村里的錢,用于邀約朋友吃飯、喝酒等花銷,在一次一次搶著結賬買單中贏得了“豪氣”的好印象。遇到親戚找他借錢,4000元、5000元隨便拿走,借條都不用打一張,最后連自己也搞不清被借走了多少錢。
再后來,需要用錢的地方更多,結婚彩禮要錢、媳婦生孩子要錢、家人生活費和醫藥費要錢、買車子要錢……每當口袋里沒錢,他自然而然就會打起公款的主意。做報賬員五年多時間,趙云飛無度地消費和花銷,究竟拿了村里多少錢,他也說不清,成了“糊涂賬”。
無畏,讓他鋌而走險做起假賬
面對賠不起的財務“窟窿”,為躲過鎮“三資辦”的監管,趙云飛動起了村里工程建設項目款的腦筋,將村委會在2011年征地拆遷項目中收取的村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79萬元及其他資金設為“賬外賬”,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周轉資金、擺平賬目,借機從中盜用。每月對賬前,一旦出現賬款不符,他便大膽地開具假工程發票、制作假支付憑證,沖平賬款。
趙云飛做假賬的手段本不高明卻屢屢得手,與村主任李某某財經紀律意識淡薄,財務收支審批不嚴,村集體資金管理混亂等有直接關系。按照村集體資金管理規定,村委會的每筆賬款收支,村委會主任必須嚴格審批、規范賬目,村級主要負責人必須嚴管自身并帶頭執行財經紀律。但李某某身為村委會主任,既不清楚村集體資金的真實情況,也不清楚該如何管理和規范使用資金,更不清楚趙云飛到底經手了多少錢,簽批趙云飛的賬目時只好裝糊涂,見單就簽,不過問,不提醒,任由趙云飛掌控賬款,收不入賬,造成村集體資金不按規定開支和被挪用。2016年10月,李某某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無視,讓他終究受到查處
大理市委第七輪巡察對上關鎮開展巡察,巡察組通過談話了解、分析前期征求意見,趙云飛利用報賬員職權和便利拿村集體錢的問題被發現,并作為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監委立即予以立案,查明了其違紀和涉嫌職務侵占罪的案情,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針對趙云飛案暴露出的村干部及大學生村官管理、村集體資金監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市紀委監委下發監察建議書責令上關鎮以案促改,在全市加大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治理,6月19日啟動對83個村(社區)的市委巡察及4個鄉鎮、2個村的“回頭看”,監督鄉鎮、村(社區)查找工作薄弱環節和廉政風險點,堵塞制度機制漏洞,規范管理村集體資金,確保村級組織權力不被濫用。
量紀量法分析
大學生村官趙云飛利用擔任青索村委會報賬員的職務和工作便利,將村集體資金23.88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屬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其行為的產生,有其對財務知識的無知、生活用錢的無度、紀律法律的無畏等原因,也有村集體資金管理不嚴格、不規范、缺乏監督等方面的問題,但根本原因還是趙云飛本人膽大妄為、無視紀法,最終受到嚴懲。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祎鑫 通訊員 杜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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