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財政資金集體私分、貪污受賄大肆斂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公款……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4件指導性案例,劍指職務犯罪的不同類型。
從案例情況來看,有的案例中,檢察機關在審查監察機關移送的個人貪污案件時,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單位受賄罪進行了追加起訴;有的案例中,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且全部退贓,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并被法院采納;有的案例中,被告人將贓款轉移海外,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規定,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辦理,促進追贓追逃工作開展。
據最高檢統計,2018年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各級監委移送職務犯罪40326人。其中貪污賄賂類犯罪占比超過八成,主要涉及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和挪用公款罪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廳副廳長張希靖表示,近年來,國家監委與最高檢出臺多個辦法規定,逐步確立和完善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機制。在雙方努力下,一系列重大案件順利推進,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針對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中的一些新情況,國家監委、最高檢以及地方各級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予以高度重視,正加強溝通協商,并及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努力推動監檢銜接更加順暢,保障反腐敗斗爭順利推進。(記者 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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