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姜潤基受賄案,對被告人姜潤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隨案移送的涉案贓款人民幣337.5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贓款繼續追繳。宣判后,姜潤基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姜潤基利用擔任甘肅省白銀監獄副監獄長、監獄長和甘肅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產品購銷、維持與監獄系統有關業務往來、職務晉升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要李某某、柳某某等34人給予的錢款,共計421.777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1000英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潤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姜潤基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王博)
相關新聞
- 2019-05-13甘肅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姜潤基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 2018-06-14山西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王偉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精彩推薦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