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王興案二審庭審現場的視頻截圖。

圖為王興的悔過書。
特邀嘉賓
張 平 武威市紀委監委第六審查調查室主任
謝建民 涼州區人民檢察院二級檢察官
王衛東 涼州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張瑗中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審判員
編者按
這是一起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服判,檢察機關卻提起抗訴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原判對兩起受賄事實認定不當,對王興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量刑畸輕。對這些抗訴理由,二審法院如何裁決?哪項抗訴意見得到支持,支持的理由是什么?沒有支持的部分又是基于什么原因?二審在量刑時綜合考慮了哪些因素?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解析。
基本案情:
王興,男,1962年7月生,中共黨員,甘肅省武威市古浪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1年至2018年,王興在擔任古浪縣林業局局長和古浪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期間,為他人在承攬項目、苗木采購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劉某、唐某等13人賄賂共計204.930137萬元(一審認定為204.921731萬元)。其中,2014年底,王興幫助劉某承攬古浪縣林業局道路維修、宣傳牌制作、甘蒙省界治沙道路建設等項目,收受劉某金額為89301.37元的銀行卡一張,用于個人消費。2018年7月,王興將銀行卡退給劉某,劉某取出卡內余款84.06元后銷戶。
2012年6月,古浪縣調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項目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古浪縣林業局設辦公室,時任縣林業局局長的王興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在2016年古浪縣特色林果業建設苗木采購中,王興未按規定牽頭成立采購組,擅自決定或處理自己無權決定的事項,因采購和種植紅枸杞假種子給國家和群眾造成經濟損失1708.514592萬元(一審認定的經濟損失為1599.912974萬元)。案發后,提供枸杞種苗的三家涉案公司向古浪縣林業局各支付賠償金150萬元。
另查實,王興的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除去其家庭合法收入和犯罪、違紀所得,尚有200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11月5日,武威市紀委監委對王興嚴重違紀和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于11月11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19年1月17日,王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月17日,王興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被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月22日,王興被刑事拘留,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2019年5月21日,涼州區人民檢察院以王興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涼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0年6月3日,涼州區人民法院判決,王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與所犯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萬元。王興受賄所得贓款及來源不明的財產,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涼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為:2014年王興收受劉某銀行卡并消費,后將銀行卡退回劉某,劉某在將銀行卡銷戶時取出的卡內余款84.06元原審未認定為受賄數額不當;2013年,王興收受唐某10萬元,后雖還款,但應認定為受賄;王興受賄數額已達到數額巨大的量刑幅度,原判量刑畸輕;在濫用職權犯罪中,王興給國家和群眾造成經濟損失1700余萬元,原判量刑畸輕。
【二審判決】2020年11月6日,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興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與所犯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
1.為何認定王興案是事關全市脫貧攻堅大局的典型案件?反映出王興存在哪些工作作風和違紀違法問題?
張平:2018年4月,武威市紀委監委收到古浪縣紀委監委移交的關于縣林業局采購假種苗造成國家和群眾重大經濟損失的問題線索,通過分析研判,我們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事關全市脫貧攻堅大局,其中可能存在權錢交易問題,遂按程序報批后展開外圍核查。
王興有幾大特點,一是逾規越矩、任性用權。王興從政30余年,曾擔任鄉鎮、縣局一把手十幾年,習慣于搞“一言堂”。在實施2016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項目時,縣上雖然成立了領導小組,出臺了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但在前期考察時縣林業局未按規定邀請監督單位參與苗源地考察;完成招投標后苗源地無苗可調,王興未向領導小組匯報便自作主張,改變苗源地采購種苗,降低驗收標準驗收,最終分發給6個鄉鎮農戶種植的590多萬株假枸杞種苗2年不掛果,給群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群眾種植經濟林增產增收的積極性,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是以權謀利、目無紀法。“魄力大、能干事”是王興精心偽裝的假象,他在吹捧和虛名中忘乎所以。從擔任鄉鎮一把手開始,即把逢年過節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視為正常人情往來。在任縣林業局長后,因掌握的項目多、資金密集,圍在身邊的不法商人更多。家里、車上、辦公室,王興走到哪里錢就收到哪里。
三是處心積慮、自作聰明。王興自己名下除工資收入外沒有任何錢款,受賄的錢款全部存放在其父親和侄子名下,購買的房產通過他人名義交款,不做登記。自認為這樣處理安全可靠,加之案發前其父親已經去世,死無對證。審查調查期間,在解釋巨額財產來源時,其還編造父親生前倒賣銀元等各種荒唐的理由企圖蒙混過關。
除了職務犯罪,王興還違反廉潔紀律,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45萬元;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省級防沙治沙資金577.5萬元,因對項目監管不力,造成該項目至今無法驗收。
2.一審對王興受賄事實認定是否有誤?為何認為一審對受賄罪量刑畸輕?二審如何改判?
謝建民:關于王興收受劉某銀行卡部分事實。2012年至2015年,王興幫助劉某承攬古浪縣林業局道路維修、宣傳牌制作等項目,2014年底,在辦公室收受劉某金額為89301.37元的銀行卡一張;2018年7月,王興將銀行卡退給劉某,劉某取出卡內余款84.06元后銷戶。涼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對卡內的84.06元未認定為王興的受賄款。此筆金額雖小,但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王興收受劉某銀行卡的時候對于卡內金額有明確認識,其出于受賄的故意收下銀行卡的時候,犯罪行為已經既遂,不管其此后是否用于個人消費,也不論消費金額多少,均應以收受銀行卡時的卡內金額為受賄數額。
根據王興的受賄犯罪事實,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13人的錢物,受賄兩百多萬元,已達到受賄罪中的“數額巨大”的量刑幅度,且多次收受他人錢物,原判對其受賄罪量刑畸輕。
張瑗中:抗訴機關提出對王興收受劉某金額為89301.37元的銀行卡事實中,原審未將退卡時剩余的84.06元認定為受賄款不當的問題。根據本案證據,行賄人劉某為感謝王興在一些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送其銀行卡,王興收受銀行卡后用于個人開銷,其受賄行為已經既遂,根據法律規定,受賄金額應以當時銀行卡內數額予以認定。王興對此事實及金額也予認可,故原審將84.06元不認定為受賄款不當。
對抗訴機關提出王興于2013年收受唐某現金10萬元,原審未認定為受賄款不當的問題。根據在案證據,王興對收受唐某10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可,但稱該款為借款,已向唐某還款。唐某的證言稱,該款是王興向其借的款,已經歸還。證人孫某某也予以證實,2014年的一天,王興因外出辦事,讓其幫忙把王興準備的10萬元還給唐某,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因此,對該10萬元應認定為借款,一審未認定為受賄款并無不當。
王興受賄金額204萬余元,雖對受賄犯罪具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但考慮其受賄犯罪的數額和其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原審對王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量刑畸輕。二審判決王興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對受賄所得贓款和來源不明的財產依法沒收。
3.如何看待對于濫用職權罪量刑畸輕的抗訴理由未被支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由誰承擔?
王衛東: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可以看出,濫用職權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首先,這種因果關系應表現為邏輯上的條件關系,即造成結果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一種決定與被決定或者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次,這種因果關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又可以是間接因果關系。直接因果關系表現為危害行為直接作用于客體或者對象,因而直接產生了危害結果。但有時也會出現多因一果的現象,也就是兩個以上原因共同對危害結果的產生起直接作用。間接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并不直接作用于客體或者對象,而是通過一定的媒介間接地發揮作用。再次,這種因果關系既可以表現為必然聯系也可以表現為偶然聯系,但多數情況下表現為偶然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王興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未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確定采購苗木;在原苗源地無苗可調時,未向領導小組請示匯報,便決定變更苗源采購地,降低苗木規格;未安排部署對采購的苗木品種進行鑒定。由于王興的上述行為,導致農戶種植的枸杞苗木出現質量和品種問題,最終使國家和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以認定王興濫用職權的行為與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當然,除王興的濫用職權行為外,種子生產者弄虛作假、相關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中標的三家公司合同違約也是導致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王興并不直接參與苗木的考察、調運、檢驗等工作,但負有領導和管理之責,相關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處罰,苗木經營者即三家中標公司已賠償部分損失,其余損失可以依法向種子生產者要求賠償,故對王興以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規定。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證明責任應當由檢察機關承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機關證明行為人構成該罪,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其本人又不能說明來源。
至于行為人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是否承擔證明責任,關鍵在于行為人說明巨額財產來源這一行為的性質。這里的“說明”和刑事訴訟中的證明不是同一個概念,不要求行為人的說明能達到刑事訴訟證明的標準,行為人說明后調查機關不查證的,不得對行為人以本罪論處,所以本罪不是舉證責任倒置。這亦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本報記者 劉一霖 見習記者 方弈霏)
《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12月2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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