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后悔的,感覺辜負了組織對我的培養和信任。”不久前,一位比我大不了幾歲的年輕干部巖某某坐在我的面前,他是我們今天回訪談話的對象,看得出來他很緊張。“希望你能認清自己的錯誤,正確對待組織對你作出的處理,早日放下包袱,認真工作。”我們紀檢監察組組長李兵對他說。
在此前,我們紀檢監察組收到綜合派駐監督單位報備的關于征求巖某某黨風廉政情況意見的函,乍一看,征求意見對象是一位年輕的布朗族高學歷干部,好像沒有什么問題,但仔細審看后,卻發現名字有點熟悉,印象中,像是在有關部門違法信息通報中見過,但如果是真的,為什么還要提拔使用呢?
帶著疑惑,我們查閱了巖某某涉法涉訴相關信息,發現巖某某在任州直某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副職領導期間,因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被執勤民警查獲,2019年被州法院判處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相關信息在網上均可查詢。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七款之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行為,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該部門黨組織不僅沒有給予巖某某處分,反而準備提拔他,明顯違規。
于是,我們紀檢監察組立即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分析研究,決定約談該部門負責人。
“為什么要提拔巖某某為正職領導?你們是基于什么考慮、依據是什么?”我們直接向該部門負責人拋出了關鍵問題。
“我們這個方案是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的,提拔巖某某,是因為我們單位目前崗位負責人空缺,急需用人。巖某某學歷高,又是年輕干部,在副職崗位歷練多年。”該負責人解釋說。
“那你們應該知道這名同志曾經觸犯過刑律吧,為什么你們沒有進一步作出處理,反而還要提拔使用?”組長追問。
該負責人再次找各種理由辯解。
“用約談提醒方式紅臉出汗,目的是要把問題解決在破紀之前,是給你們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希望你能正確理解對待組織的良苦用心。”面對種種辯解,組長嚴肅地說,巖某某作為公職人員,違反了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所在單位應作出進一步處理。
經過反復詢問,耐心細致開導,該部門負責人終于承認了未按照規定處置巖某某違法問題并準備“帶病”提拔的錯誤事實。
受到司法機關有罪判決,而黨組織未處置當事人,違反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人社部相關要求,我們耐心地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對該部門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其立即整改、糾正錯誤,限期對該問題進行處置。該部門負責人承認了錯誤、作出檢討,回到單位后按照規定程序停止了巖某某提拔事宜。最終,巖某某被取消提拔資格,并受到撤銷副職領導職務、降低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處分。
“我們錯誤地認為,免予刑事處罰就是沒事了,在選人用人方面犯了錯誤,今后一定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紀律規定。”該部門負責人如釋重負。
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是黨內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是防止干部“帶病”提拔或規避“帶傷”評優的關鍵環節,紀檢監察機關不能讓“廉政體檢”流于形式,要“瞪大眼睛”,把監督關口前移,確保回復意見的客觀準確,不讓“帶病”干部或單位蒙混過關,從而提高監督執紀問責的實效性。(范道遠 作者單位: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紀委監委駐州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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