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慶陽市委原常委、華池縣委原書記張萬福受賄、貪污、行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28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慶陽市委原常委、華池縣委原書記張萬福受賄、貪污、行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被告人張萬福犯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扣押、查封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華池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包承攬、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公司和個人26筆現金共計1616萬元。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慶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兼石化辦主任、華池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423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慶陽市委原書記張智全行賄630.2萬元。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慶陽市石化辦主任期間,嚴重違反財務管理職責規定,重大財務開支不經集體討論決定或上報審批,對資金濫支濫用,違規自行決定從石化辦賬戶提取現金,以假名字辦理470余張銀行卡用于送禮和違規支出。后指使安排本單位財務管理人員虛列支出,用虛假發票作平賬處理,造成慶陽市石化辦1340.58萬元的資金及財產流失。截止2017年3月17日,張萬福的家庭財產及支出中,對4980.08322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萬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萬福安排他人套取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貪污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慶陽市委原書記張智全行賄,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行賄罪。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慶陽市石化辦主任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萬福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鑒于被告人張萬福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單位已經掌握的受賄、貪污、行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庭審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清退和追繳到案的具體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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