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以來,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四項監督”全覆蓋總體格局逐步形成,監督合力不斷增強,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支柱作用日益彰顯。同時作為一種全新的監督格局,有人對“四項監督”內涵外延、邏輯關系把握不夠清晰,還存在一些模糊認識,認為“四項監督”主體不同,不在同一層面上,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紀律監督和監察監督不存在統籌銜接、貫通協同問題等。
“四項監督”目標任務一致、職能職責互補,具有內在統一性和高度協同性。“四項監督”本質上都是政治監督,擔負著“兩個維護”重大政治任務,緊緊圍繞權力運行和職責履行開展監督,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正確行使,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這是“四項監督”統籌銜接的前提基礎。“四項監督”主體客體重合、內容方式互補,都把黨員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作為監督重點,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監督模式,綜合運用談心談話、詢問查詢、信訪舉報、聽取匯報、抽查核實、專項檢查等多種監督方式,實現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四項監督”主體主要是紀檢監察機關,雖然巡視監督主體是縣區以上黨組織,但巡視機構設在同級紀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同級紀委書記擔任,部分巡視工作人員來自紀檢監察機關,為巡視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貫通融合奠定了組織基礎。
“四項監督”各有側重、各具優勢,具有很強的功能互補性。紀律監督重在加強對全體黨員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情況的監督;監察監督重在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等情況進行監督;派駐監督是紀檢監察監督的延伸,既有紀律監督,又有相應的監察權,重在對駐在部門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遵紀守法、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巡視監督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堅持黨的領導、履行職能責任情況的監督。“四項監督”方式多元、手段互補,黨章、黨內監督條例等賦予紀委監督執紀問責3項職責、17種紀律監督手段,監察法賦予監委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12+3”種監察監督方式;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監督“12+N”的工作方式,主要是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巡視不能履行審查調查權。“四項監督”既相互貫通融合、又相互監督制衡,巡視監督把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巡視機構、巡視干部也要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有效解決了“監督者也要受監督”問題。
推進“四項監督”統籌銜接、貫通協同,關鍵是要健全完善相應的制度機制。要進一步完善情況通報、溝通協調機制,實現監督信息共享共用;完善人員選派、隊伍共建機制,實現監督力量統籌共管;完善責任分工、統籌銜接機制,實現監督職能互補互助;完善成果運用、督促整改機制,實現監督成果共用共享,推動從有形覆蓋到有效監督的提升,實現“1+1+1+1>4”的聚變反應,推動構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的監督體系。(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1年1月14日理論周刊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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