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法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體現了更為嚴格的要求。貫徹落實監察官法,就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自覺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
——增強法治意識,堅持實事求是,以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為準繩。
法治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并將其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予以有力推進。在這一過程中,習近平法治思想應運而生,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指導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
紀檢監察機關作為肩負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雙重職責的政治機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必須更加自覺地學習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刻革命中發揮更大作用。
監察官法在總則部分明確要求,監察官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紀檢監察干部首先要把法治作為一種思維方式、精神信仰和價值追求,貫穿到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過程,養成尊紀尊法、學紀學法、守紀守法、用紀用法的行為習慣。要系統學習和研究國家法治建設體系、制度和規定,在實踐中自覺運用法治精神、原則、規范、邏輯去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紀檢監察工作涉及對人的評價和處理,關系黨員和公職人員政治生命,關系黨和國家事業成敗,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一是一、二是二。在實踐中,紀檢監察干部要自覺堅持以黨章黨規黨紀、憲法法律法規為準繩,堅持事實為上、證據為王,精準量紀執法、追責問責,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增強程序意識,規范工作流程,嚴守監督執紀執法權力邊界。
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遵守程序首先是對黨負責,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和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報告工作,重大工作事項、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項目和重大機構調整等及時主動向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請示報告,既報告結果、又報告過程。各級紀委監委不斷完善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建立健全請示報告等制度機制,從組織形式、決策程序上保證黨牢牢掌握反腐敗斗爭領導權。
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紀檢監察工作自身運行要規范化、法治化。隨著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范圍擴大了、措施手段豐富了,更要嚴守監督執紀執法權力邊界,規范工作流程,強化監督制約。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談到“誰來監督紀委監委”的問題,強調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監察權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行使權力。
近年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先后制定出臺,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權限開展監督執紀執法工作,在受理舉報、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案件審理、處分執行等環節依規依法辦理,規范業務流程,做到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
監察官法在總則部分明確要求,監察官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集體研究。在“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部分,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強化對監察官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監察官有“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或者處置涉案財物的”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程序具有獨立的價值。紀檢監察干部在監督執紀執法中,必須強化程序意識,做到懂程序、講程序,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比如,嚴格審批程序,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處分決定等重大事項要經過集體研究后按程序報批;嚴格移送程序,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在法定期限內按照程序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增強證據意識,做到確實充分,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既審查違紀問題、又調查職務違法犯罪問題,實現紀法雙施雙守,紀法貫通、法法銜接。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證據確實、充分是保證辦案質量的關鍵。監察法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對于證據標準,則要求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近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加強與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單位溝通協調,完善反腐敗協調機制,建立健全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證據標準,印發《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等,更好促進執紀審查與依法調查、執紀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對接。
紀檢監察干部在案件辦理中,必須全面、客觀收集證據,查清楚違紀違法事實。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固定、審查各種證據材料,綜合運用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審查調查人陳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做到所有違紀違法事實都有證據支持,所有證據都通過合規合法程序取得,確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監察官法明確規定,監察官有“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變相體罰的”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紀檢監察干部應堅持排除非法證據,同時對取證行為和證據本身存在瑕疵的,應及時補充調查、予以完善,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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