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照松被開除黨籍,相關責任人員受到問責處理。”前不久,縣里公布的一則違紀黨員被處分的消息,讓我的思緒不禁回到了一年前。
2020年6月,根據桐廬縣委巡察工作安排,我所在的縣委第四巡察組對橫村鎮橫村村開展延伸巡察。巡察談話時,村報賬員王照松的異樣神情引起了我的注意。
“我們是縣委第四巡察組工作人員,今天向你了解有關情況,希望你積極配合。請先介紹下你自己。”
“呃,我是村里的報賬員。我叫,叫王照松……”
面對簡單的例行問話,王照松卻極度緊張,回答支支吾吾,整個談話自始至終低著頭。
在第二日的巡察碰頭會上,大家經分析研判認為,王照松的表現不太正常,他一直閃爍其詞,一副遮遮掩掩的樣子,大家覺得有點不對勁。
通過翻看王照松的廉政檔案發現他前些年存在違紀的情況:他將集體資金長期不入賬用于個人開支,2018年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下午,我們繼續查看該村的財務賬冊憑證及有關工作臺賬,認真細致翻查比對。
“咦,這里有沓憑證不對勁。”工作人員小張的一聲嘀咕打破了會議室的寧靜,“憑證顯示,王照松于2019年6月24日、12月30日、12月31日分別向村集體上交6萬元、4萬元、2萬元的現金款,但附后的卻是下屬3個工作站于2010年12月、2012年4月上交村集體6萬元、3萬元、3萬元工作經費的憑據。”一邊是工作站上交村集體的工作經費,另一邊又是王照松上交的現金款,總額恰好都是12萬元,但時間跨度相差九年之久。
隨后,我們第二次把王照松“請”到了巡察談話室。“巡察組來了,我就知道這件事瞞不住了!”這一次,王照松竟一改初次見面時的惴惴不安,坦然地把問題和盤托出:原來,2010年至2012年,王照松在擔任橫村村報賬員期間,挪用該村下屬三個工作站上交的12萬元歸個人使用,直至2019年才將該經費退繳至村集體賬戶。
“其實,2018年組織在對我開展紀律審查時,我是有機會向組織坦白全部問題的。但由于心存僥幸,只交代了被組織掌握的部分問題……”悉數交代后,王照松如釋重負,長舒一口氣。
隨后,我們將該問題線索移交至紀檢監察機關處置。經查,王照松挪用村集體資金12萬元已涉嫌挪用資金罪,但其在初核前已將挪用的資金全部退還,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且本案已過追訴時效,因此,紀檢監察機關沒有將王照松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今年7月,王照松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經過此事,我深刻體悟到,巡察干部應憑著縝密的心思、精湛的業務能力,注重從一個神情、一個數字、一句話語等細節中,發現疑點、挖掘問題,讓違紀違法問題暴露出來,讓巡察利劍震懾常在。(溫琳嬌 作者單位:浙江省桐廬縣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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