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黨中央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2016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表述為“2016年《問責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等問題,著力提高黨的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推動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切實扛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精準有效用好問責利器,首先必須準確把握問責概念。實踐中,由于問責概念理解不清,引起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對問責概念認識模糊,缺乏開展問責工作的自覺,重查處直接責任、輕追究領導責任,以致出現問責不力問題;有的地方和部門把查處直接責任的案件納入問責統計范圍,導致問責數據“虛高”;有的媒體把查處直接責任中的簡單執紀等錯誤做法當作問責泛化、簡單化問題廣泛報道,既容易使糾偏工作打錯靶心,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問責泛化、簡單化問題起了放大效應。上述這些問題影響了問責利器作用的發揮,必須嚴格依據《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澄清問責概念的認識誤區,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夯實規范問責、精準問責的基礎。
“問責”一詞有兩種含義,要防止以字面含義代替法定含義。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問責”是“追究責任”的意思;在《問責條例》中,“問責”是指“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為敘述方便,我們將前者稱為問責的字面含義,后者稱為問責的法定含義。比較這兩種含義,問責的字面含義內容更為寬泛,只要追究責任,無論追究的是哪種責任,都可以稱作“問責”;而問責的法定含義內容更窄,只有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才能稱作“問責”。我們在問責工作中所說的“問責”即指問責法定含義,上述問責概念理解偏差的問題主要源于以問責的字面含義來代替法定含義。
準確把握問責概念,關鍵在于正確區分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隨著全面從嚴治黨的不斷推進,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概念逐漸深入人心,但一些同志對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區分還不夠清晰,時常將兩者相混淆,以致產生問責概念理解不準等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解釋,我們認為直接責任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領導責任者對直接責任者的工作具有領導、管理等職責,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雖不起決定性作用,但與損失或者后果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是損失或者后果發生的重要條件。
比如,某單位主要負責人張某因違規公款吃喝,受到紀律處分。該案中,張某自己違規公款吃喝的行為,對違紀后果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張某承擔的是直接責任,對其處理屬于追究直接責任,不是問責。
又如,某單位主要負責人李某對黨風廉政建設抓得不緊不實,管轄范圍內發生多起領導干部違規公款吃喝問題,且在收到相關反映后,沒有及時核實了解、督促提醒,因疏于教育管理監督,受到上級黨組織的處理。在這一案件中,如上所述,參加違規公款吃喝的領導干部是直接責任,李某雖然沒有參與,對問題的發生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其疏于履職的縱容行為是違紀后果發生的重要條件,李某應承擔領導責任,對其處理屬于問責。
同時,在問責中要注意區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問責條例》第六條規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黨內問責必須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突出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職責的要求。比如,上海市紀委對某市屬高校先后發生領導班子違規決策安排子女就學、招生時組織作弊等多起違紀違法案件實施問責過程中,市紀委經過集體研判,認為黨委書記是該高校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學校發生多起違紀違法案件,說明黨的領導弱化,其作為抓班子帶隊伍的責任人,履行主體責任不力,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此,在追究分管領導、參與違規決策班子成員責任的基礎上,對校黨委書記也進行了問責處理,取得了較好的問責效果。(上海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 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2年4月21日理論周刊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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