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問責,準確界定問責對象是關鍵。《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實踐中,有些地方因對問責對象界定不清,導致問責不力或問責泛化,有的只問下級責任不問上級責任,有的只問現任領導責任不問時任領導責任,有的只問基層責任不問上級部門責任,還有的地方對嚴管和厚愛的辯證關系把握不準,存在重懲罰輕關愛、重處理輕管理的現象。浙江省全面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堅持“五個弄清楚”,在精準界定問責對象上下功夫,以精準規范問責激勵干部擔當作為。
堅持權責一致,把問責重點弄清楚,不讓無責干部“背鍋”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領導干部職位越高,責任越重,如若工作失責,更應當勇于擔當,敢于負責。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在問責時常常“看人下菜”,問下級責任、追究直接責任多,問上級責任、領導責任少,導致該打的“板子”沒有打到位,嚴重違背了權責對等原則。為防止上寬下嚴的傾向,浙江省在問責過程中緊緊扭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堅決防止問下不問上。如,在浙江省高考英語科目加權賦分事件責任追究工作中,對于這起因決策嚴重錯誤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按照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的原則,重點追究了時任省教育廳黨委書記、廳長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錯誤決策的主要領導責任,省教育考試院黨委書記及分管院長盲目執行上級領導錯誤指示的直接責任,省教育考試院紀委書記監督不到位的監督責任,對承擔具體落實工作的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員不予追究責任。
堅持分清責任,把職責范圍和責任鏈條弄清楚,不搞避重就輕式問責
《問責條例》第六條規定:“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但在問責過程中,由于正副職之間、不同層級之間、各部門之間職能交叉重疊、職責范圍不清,導致問責對象難以確定,一個地方出了問題,到底問責到哪一級、哪個部門沒有明確標準。浙江省在問責過程中堅持明確權力、厘清責任、分清主次,通過明晰責任清單,梳理責任鏈條,列出問責事項,劃分責任范圍,讓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責任有界限。如,浙江省在海洋生態環境問題責任追究工作中,針對寧波、溫州、舟山部分縣(區)違法圍填海的問題,自上而下梳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清單,既追究了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違法圍填海的責任,又追究了省、市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違規審批、監管不力的責任;既追究了分管副職的領導責任,也追究了一把手的領導責任。
堅持終身問責,把人員身份和時間節點弄清楚,不讓已提拔調離的責任人員“漏責”
有些問責案件中,失職失責行為發生的時間跨度長,涉及的干部很多已經提拔使用了。針對這種情形,浙江省堅持查清問責案件中歷任責任人的身份信息,包括黨政職務、任職時間、具體職責、分管內容等,按失職失責情形輕重及發生的時間節點,對應找準問責對象,即使是該對象已經提拔調離,也不以職級較低的現任領導或其他責任較輕的人員“代責”,更不輕易以“時間久遠,沒法追查”為由使已提拔調離人員“漏責”。前些年,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違規圍涂,導致濕地功能遭到破壞。問責調查發現,在此期間該管委會經歷了三任主要領導,其中一任任職時間相對較長且責任最重,即便他已提拔為省直部門主要領導,也仍然對其依規依紀進行了嚴肅問責,充分體現了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終身問責的要求。
堅持實事求是,把上級主管和屬地管理的權責關系弄清楚,不讓基層干部充當“頂罪羊”
一些地方職能部門濫用“屬地管理”原則,將本應由上級部門牽頭負責的工作推給基層,將主體責任變成督導責任,其實質是上級部門不擔當,向下層層推卸責任。浙江省認真落實黨中央為基層減負的部署要求,大力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在問責中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正確處理職能部門“誰主管、誰負責”和地方政府“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關系,厘清各自權限和職責,分清在問責案件中誰是主角、誰是配角,堅持實事求是,注重綜合效果,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擔,讓問責精準,讓部門和基層干部服氣。如,在紹興市上虞區曹娥江江灘危險廢物填埋環境污染隱患突出問題問責案件中,經細致甄別,在追究相關街道主要領導環境保護不力責任的同時,明確了區政府的主體責任、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依規依紀對時任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主要領導等責任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堅決糾正只追究基層責任、不追究上級責任的問題。
堅持嚴管厚愛,把失責必問和激勵關懷的辯證關系弄清楚,不讓被問責干部“掉隊”
問責只是手段,負責才是目的。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過分強調問責工作的“硬度”,忽視問責工作的“溫度”,對被問責人員的思想情緒、工作狀態等沒有關心跟進,影響干事創業氛圍。對此,浙江省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制定《關于完善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建立健全“干部為事業擔當、組織為干部擔當”良性互動機制的意見》等制度規定,既精準規范用好問責利器,又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促進干部從“有錯”變“有為”。實踐中,采取上門走訪、個別了解、組織測評等方式,全面掌握被問責干部的個人表現、業績情況、社會認可度等,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符合有關條件的,督促有關黨組織消除顧慮,為其去除負面“標簽”,正常評優評先和選拔使用,防止“一問了之”。如,舟山市定海區副區長夏某因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履責不力被問責,影響期滿后,綜合表現好,被進一步重用為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作者: 浙江省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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