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提出補證建議,是案件審理部門履行審核把關、監督制約職責,保障和提升案件質量的重要手段。目前,部分審理補證建議質量不高、落實情況不佳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影響了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筆者結合審理工作實踐,總結了以下要求供參考。
一是必要性。案件審理部門要堅持實事求是,敢于說“不”,但不隨意說“不”,做到言之有理有據有度,確保所提補證建議確有必要。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含義:一是建議補證原因是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遺漏違紀違法犯罪事實等問題,需要補充完善證據、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對已查清的事實足以準確定性處理的,不影響定性處理的細枝末節事實無法查清的,主要情節相互印證、個別情節不一致但不影響定性處理的,沒有建議補證必要。二是補證建議要符合紀法罪差異化證據標準要求。要依照查處問題性質類型,分別按照“明確合理可信”“清晰且令人信服”“排除合理懷疑”的不同標準,準確發現問題、恰當提出建議,既不隨意降低證據標準,也不“一刀切”搞最高標準造成過度取證。三是要確認現有證據確實不能有效證明待證事實。要對照紀法罪構成要件,明確待證事實具體包括哪些方面哪些內容、核心關鍵是什么;全面細致審理閱卷,避免閱卷不仔細,而對已有證據證實的事實或已在卷的證據材料重復提出取證建議;不拘泥于直接證據明顯印證的簡單證明方法,重視運用間接證據以及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視情況適度容忍細小輕微問題,不能吹毛求疵。
二是可行性。可行性是指在確有補證必要的前提下,建議補充完善的證據材料要有收集固定可能性、補證方法和要求要具備可操作性。這是案件審理部門善于說“行”能力的體現。對已滅失或已窮盡手段仍無法收集的證據,不能提出補證建議;對取證成本過高、與待證事實性質情節明顯不成比例的,不宜提出補證建議。審理補證建議可類比醫生開“處方”,要便于審查調查人員“照方抓藥”,“補什么”“怎么補”清晰明了。補證建議中要列明補證事項、方向、需要補充完善的證據名稱和內容以及需要達到的標準和需要注意的重點,提升補證針對性精準性。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關鍵事實、需要排除的證據矛盾點,要寫明要點和要求,并注意開放性和預見性,提供應對建議;對需要補充調取的其他證據材料,要盡可能地明確補證途徑、線索和方法,不能大而化之;對遇到調查困境、取證難題的,要發揮審理主動性,通過精細化審查、體系化思考,推演違紀違法犯罪事實脈絡,捋清是否遺漏了解情況的證人、留有作案痕跡的物證書證或者存在利于查明事實的其他切入點,力爭提出富有啟發性、引導性和突破性的建議。
三是說理性。提高補證質量和效率,既需要案件審理部門提出必要可行的補證建議,也需要案件承辦部門高質量地落實。為什么補證、為什么補這些證、為什么這樣補證,只有把理由和依據講清說透,審理補證建議才能得到審查調查人員的認可和落實。目前,有些審理補證建議存在說理不足問題,內容簡單粗疏,只寫要求、不寫理由,只寫目的、不寫依據。審查調查人員無法認識補證重要性,內心疑惑或者存在抵觸情緒,從而懈怠補證,或者無法領會補證意圖,機械僵化操作,不能舉一反三,導致補證有遺漏,或者補充的新證據與案件無關或形成新矛盾需要再次補證。撰寫審理補證建議應提高釋紀釋法、論證說理水平。具體來說,要寫明提出補證建議的理由和依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具體表現和存在問題、對案件定性的考慮和補證方向、每一項補證目的和意義;對復雜爭議問題作適當闡明,對紀法規定要作適當引用。與此同時,除了文來文往,還要在提出補證建議之前和之后,與審查調查人員面對面溝通,全面了解案件“活”的情況,解釋說明補證建議考慮,推進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實效性。案件審理部門要堅持積極作為、追求實效,不斷提高補證效率和案件質量。其一,少用惜用退回補充或重新審查調查程序。審理退補率過高,將導致案件辦理期限較長,影響案件查辦效果。除了退回補證形式外,還要靈活運用審理協助分析論證、提前介入審理、同步反饋補證等其他多種方式;對程序手續不規范、存在文書瑕疵等補證難度不大的,可通知即時完成;對取證涉及面廣周期長或證據易滅失的,要及早發現、立即提出。其二,建立跟進審核引導機制,力求退補后一次就做好。提出補證建議要一次性列明全部補證事項,避免因審理粗線條而未發現隱蔽的證據矛盾和證據缺失問題;在補證過程中,要實時跟進了解補證進度,特別關注事實證據發生變化、可能改變定性、證據標準較難把握等復雜、疑難和新型案件,查閱新補充的證據材料,對進一步補證的方向、重點及時提出建議。其三,以個案帶動類案,強化案件質量源頭治理。樹牢案件質量共同負責意識,定期梳理匯總常見取證問題和補證建議,形成類案工作指引,不斷向前端傳導紀檢監察案件證據標準,避免案件承辦部門對個案補證建議形成依賴心理,習慣性地等聽取審理意見后再細化完善證據。(孫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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