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對包括職務犯罪案件在內的刑事案件調查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之一。筆者就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該標準略陳管見,以拋磚引玉。
關于“排除合理懷疑”的相關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判決一貫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證明標準。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證明標準之后列舉了三個認定條件,即“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對該內容未作調整。監察法實施條例堅持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在第六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該解釋對以間接證據定罪的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提出了更高要求,也適用于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移送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
“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內涵解讀。理解“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內涵主要應當厘清以下三個問題。第一,“排除合理懷疑”之“合理”該如何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在對該條文的立法背景進行說明時指出,“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對于事實的認定,已沒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據的懷疑,實際上達到確信的程度”。監察法實施條例釋義也指出,“合理懷疑”主要指建立在一定的理由之上、有合理根據的懷疑,那些沒有根據的任意臆測、懷疑或者推測不能稱之為合理懷疑。筆者認為,“排除合理懷疑”之“合理”即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普遍認同的常識、常理、常情,本質上是社會基本的是非觀、善惡觀、價值觀。如,某受賄案中,甲乙二人向丙行賄,用信封將賄賂款裝好后送到丙辦公室,甲將該信封從口袋中取出給丙,丙一再推辭,乙見狀假意上廁所,出來后見甲丙二人在暢談工作,未見信封。調查中,甲說丙收下了,但丙說自己未收。筆者認為,對此就仍需繼續調查,原因是可能甲說了假話,也可能丙說了假話,這兩種懷疑都屬符合常識、常理、常情的懷疑。第二,“排除合理懷疑”是否意味著“排除一切懷疑”?根據馬克思主義觀點,人類的認識只能無限接近客觀真實,但并不能真正達到客觀真實,因此“排除合理懷疑”并非要求排除一切懷疑。第三,“排除合理懷疑”是否要求“得出的結論唯一”?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條第(四)項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均有“結論具有唯一性”這一表述,其他相關規定中未見該表述。不過,前者是對沒有直接證據,適用間接證據定罪案件的要求,后者是對判處死刑案件而非對一般職務犯罪案件的要求。
“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實踐把握。筆者認為,對案件的認定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既要注重對全案證據證明效果的整體把握,也要注重對每一份關鍵證據的質的把握和對每一事實的證據的量的把握。一是注重對每一份關鍵證據的質的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即是對每一證據的質的要求。據以定案的每一份證據均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不存在瑕疵證據、非法證據問題。如果存在瑕疵證據、非法證據,則應當及時按照相關規定補充調查、重新調查甚至予以排除。二是注重對每一事實的證據量的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即對證據的量的要求。即定罪量刑的每一事實甚至事實的每一關鍵環節都應有證據證明,且相互印證。如果某一事實的相關證據不能相互印證,應當通過補充調查等方式予以補強。三是注重對全案證據證明效果的整體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就是對運用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整體證明程度的要求。要達到這樣的要求,除了注重對每一個、每一環、每一組證據的質和量的把握,還要注重對全案證據之間關系、整體證明效果的把握,保證證據鏈條完整,證據之間無矛盾,對事實的認定能夠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鑒于“排除合理懷疑”是指排除符合常識、常理、常情的懷疑,因此,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案件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經過集體研究,讓案件事實的認定接受多次檢驗把關,形成共識,排除合理懷疑,進而得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結論。(作者: 王昌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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