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紀委監委出臺《甘肅省紀檢監察機關與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開展協作配合機制(試行)》,從線索移送、案件辦理、措施使用、工作指導等四個方面,對甘肅省各級紀委監委與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開展協作配合作出規范。
《機制》確定了線索移送原則,依據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對中央在甘單位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問題線索性質、被反映人身份等不同因素,分類確定管轄單位。
按照案件類型和立案機構不同,《機制》從立案、審查調查、審理處置等方面全過程明確了協作程序。立案方面,明確了所在地紀委監委辦理協商管轄案件、自行立案案件、先行立案案件時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以及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的協商及立案程序。審查調查方面,明確了地方紀委監委單獨立案審查調查,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立案審查、地方監委立案調查,雙方聯合審查調查等三類不同情形的協作程序。審理處置方面,明確了甘肅省各級紀委監委對其查辦的中央在甘單位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審理后,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處分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程序。
《機制》還細化了措施配合事項,按照措施所涉人員職務職級、采取措施具體單位、具體措施種類等不同,規定了相應請求協作程序、協作事項審核、具體協作配合等程序。明確甘肅省各級紀委監委在收到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相關請求協作文書后,應當進行審核,對需要補充完善的或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及時通知。明確甘肅省各級紀委監委對符合規定的請求協作事項,應當按照事項分屬本單位、其他單位、下級紀委監委等不同情形,分類提出辦理意見,開展具體協作。此外,還明確了甘肅省各級紀委監委商請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采取措施協助的程序。
工作指導方面,《機制》結合法規規定和工作實際,明確了甘肅省各級紀委監委可以根據請求,對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在執紀執法、人員培訓、黨建教育等三個方面開展9類具體指導。一是明確地方紀委監委可以及時向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移送監督中發現的相關問題,可以應其請求向其提供監督執紀執法相關信息和相關文件制度,并對其查辦的具體案件提供研判指導。二是明確甘肅省各級紀委監委可以通過將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工作人員納入業務培訓范圍、參加以干代訓、開展專項監督和案件查辦等,提升其業務能力。三是明確甘肅省各級紀委監委可以根據請求向中央在甘單位紀檢機構提供典型案例,協助其開展警示教育、紀法教育、黨風廉政教育,開展聯合主題黨日等活動,增強教育針對性,提升支部戰斗力。(甘肅省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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