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凍結措施是監察機關立案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何規范做好財產凍結工作,筆者結合實踐談談體會。
深入研判,摸清底數。凍結措施既是監察機關調查違法犯罪案件的手段,也是對涉案單位和個人財產權益的限制,因此需要審慎采取。采取凍結措施之前,要結合案情綜合研判,查清涉案財產有哪些,摸清財產底數,挖掘隱匿財產。之后根據案件工作需要,分門別類確定需要凍結的財產有哪些,根據規定不得凍結的財產有哪些,條分縷析采取凍結措施的必要性,做到采取凍結措施有根有據,凍結項目不缺不漏,同時注意了解相關涉案人員經濟和生活情況,為被調查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實踐中,在將擬凍結財產分門別類梳理清楚后,可以列出擬凍結財產清單,將凍結賬戶名稱、凍結賬號、凍結數額、凍結期限起止時間、凍結措施辦理地點、對應工作聯系人、需要重點關注的凍結財產等信息逐項列出。根據《條例》規定,執行凍結措施應當出具《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如果暫時無法確定凍結數額的,應當在《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上寫明“只收不付”。如果涉及凍結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應當明確凍結的范圍是否及于孳息。
充分準備,穩妥應對。一般來說,凍結措施采取后變數較少,但實踐操作中,現實情況千變萬化,采取凍結措施過程中,可能還會涉及財產的出售、變現、輪候凍結等情況,需要提前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確保凍結措施實施到位。比如,《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凍結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權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上述相關人員如申請出售,經審批可以依法出售或者變現。實踐中,調查人員在梳理財產狀況時,就應當提前考慮可能出現的對于需被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即將到期,相關人員申請出售、變現等情況,并針對上述情況,逐一做好財產出售、變現工作預案和處理計劃。同時,與財產權利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人員,銀行金融機構、財務管理部門等單位對接好,履行好告知、登記、款項留存或轉存等手續,確保相應財產處理不影響案件辦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已被凍結的財產可以輪候凍結,不得重復凍結。實踐中,辦理凍結手續前,就應當查明擬凍結財產狀態,如存在已凍結的財產,可與此前采取凍結措施的機關做好對接、了解情況,并要求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單位在解除凍結或者作出處理前予以通知。
細致工作,處置到位。采取凍結措施是為了固定財產性證據,防止證據被轉移隱匿,保障案件后續工作有序進行。調查人員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要細致梳理分析財產性證據情況,分門別類核準確定財產數據,結合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對包括被凍結財產在內的涉案財物做出相應處理,實現涉案財物處理的定數。比如,《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凍結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凍結期限到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在到期前按原程序報批,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調查人員在前期梳理財產情況,列出財產清單時,就應當特別標注需重點關注的凍結財產,做好凍結到期前的提示預警,及時辦理續凍。根據《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于凍結的財產,應當及時核查。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經審批,應當在查明后三日以內將《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送交有關單位執行。解除情況應當告知被凍結財產的權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實踐中,在案件辦理后期,除了做好移送相關準備工作外,也要及時與涉案財物管理、案件管理等部門做好對接溝通與統籌協調,穩妥有序做好后續處理處置工作。(姚良正 作者單位:江蘇省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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