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檢發布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 加強司法懲戒與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銜接配合
7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有關情況。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修訂后的《條例》健全了司法懲戒與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銜接配合機制,增加了司法責任追究與紀檢監察審查調查在案件管轄、追責程序及追責處理上的銜接規定。
據介紹,修訂后的《條例》共六個部分30條,分別是總則、責任追究范圍、管轄和受理、責任調查和認定、責任追究和救濟以及附則。《條例》修訂的著力點在于推動司法責任追究及時常態、嚴格規范、精準到位,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職權,主要對司法責任追究的范圍、具體情形、程序及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開展司法責任追究工作,是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一環。最高檢明確要求,對于檢察履職中故意違法辦案、失職瀆職存在法定重大過錯的,必須嚴格追責問責,防止產生‘破窗效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副局長王炳江介紹,自2020年《條例》印發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嚴肅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有力促進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但也存在追責懲戒不及時、程序不規范、責任認定不精準、處理不到位等問題。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機制,推進檢察官懲戒制度實質化運行,確保追責懲戒及時常態、嚴格規范、精準到位。
在“及時常態”方面,王炳江表示,《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確認發生冤假錯案,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傷殘等辦案事故,無正當理由拖延辦案造成嚴重后果,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以及經案件質量評查為不合格等次的,都應當及時分析研判,認為當事檢察人員可能存在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要啟動司法責任調查程序,防止“應追不追”。
在“嚴格規范”方面,《條例》明確了開展司法責任追究工作的責任主體,規定一般由發生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人民檢察院負責,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直接或者指定轄區內其他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開展司法責任調查;同時還規定開展司法責任調查,應當制作調查決定書,并細化司法責任調查的方式、程序和時限要求,對司法責任調查報告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增強可操作性,確保追責懲戒既嚴格,又規范。
在“精準到位”方面,《條例》規定對責任認定存在較大爭議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明確要求發揮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專業審查職能作用,提高司法責任認定的精準性和權威性;增加了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調查處理意見審核把關的規定,力求統一責任認定與追究的標準和尺度。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追究檢察人員的司法責任而沒有追究,或者追責處理違法、不當的,應當督促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確保追責懲戒精準到位。(記者 侯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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