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牘釋文】
【讀簡有得】
此簡1974年出土于居延甲渠候官遺址第68號探方中。木簡11枚,順序為出土后復原。內容是候長擅自離署導致隧長逃亡,令史對其進行舉劾的劾狀。該簡的出土,為研究邊塞地區的法律制度以及吏卒的管理、紀律、士卒的逃亡情況有參考價值。
建武六年七月初五(公元30年8月22日),甲渠候官令史嘉寫了一份劾狀。斷簡殘篇,我們已經很難完全復原該事件的來龍去脈,只能就殘存簡文盡可能還原事實,并稍加合理推斷。
建武六年六月十八日(此日期的確定是據簡文“月廿一日戊子”得以確定,建武六年六月戊子正好是廿一日),甲渠候官第廿三部的候長(據相關簡文推測)良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晚上偷偷溜回田舍。良的田舍在第八亭部(位于甲渠候官第四部轄區),直到二十四日良才返回治所值戍。良擅離工作崗位一共六日。又六月二十一日,甲渠候官第四部的守候長尚林也私去署,溜回第一亭部的田舍,直到二十三日才返回第四部上班。尚林擅離工作崗位一共三日。
良和尚林作為部的主要負責人,未向上級領導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且多日未歸。此外,良和尚林二人管轄內的兩位隧長鄭孝和侯云也逃跑了。二人闌越塞天田,并且追捕不得。由于良、尚林二人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兩宿以上,沒有履行定時巡查天田、候望烽火的職責,致使人馬偷越邊塞天田,有“失蘭”之過。甲渠候官對此進行檢舉,令史嘉以“不憂事邊 ”罪舉劾了良和尚林,按律將二人押送至居延縣獄。
為保證劾狀的法律效力,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所有人員都要具署其職務和職責,以備追責之需。從這份劾狀狀辭中令史嘉的自我介紹可知,令史嘉是居延中宿里人氏,年五十九歲,為甲渠候官的斗食令史,主要負責帶領官吏警備盜賊、候望烽火戍務之事。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兩千年前的邊塞,未經準許而擅離工作崗位兩天以上很可能就有牢獄之災。尤其是那些領取俸祿的邊塞官吏們私去署,會以“不憂事邊”罪加以舉劾,要知道在漢代“不憂事邊”罪可是重罪。
那么,吏卒“私去署”干嘛去了?從漢簡中的記載來看,主要是跑回田舍干農活了。在河西邊塞,屯田和戍守相結合,各戍所從事勞作和候望的本地戶籍的吏卒們也有田地耕作,他們在戍務之余也要返回塢壁田舍從事生產。除此以外,還有一些人擅離職守,偷偷跑到其他地方與朋友飲酒作樂;一些人跑出去幫人干活,賺取零花錢;還有實在餓得慌,偷跑回家去找吃的;以及跑去市場上買木材……由此可見,當時官吏“私去署”現象非常普遍,擅離職守的現象比較嚴重。(李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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