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給予的禮品禮金,后為了規避被查處,只上交其中部分款物,一旦問題暴露,就拿部分上交款物的憑證做“擋箭牌”,企圖蒙混過關。這種做法看似高明,實則是掩耳盜鈴。對于“收多交少”行為性質的認定,要堅持實質判斷,揭開其違紀的面紗。
筆者遇到這樣一起案例。李某,中共黨員,某鎮副鎮長。2016年至2022年,李某多次在春節期間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給予的財物,共計消費卡2萬元、香煙20條。李某自身熟悉紀法政策,既擔心被查處又禁不住誘惑,為掩飾其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違紀行為,故意在每年春節上班后選擇性地向鎮紀委上交部分消費卡及高檔香煙,共計消費卡1萬元、香煙5條,刻意營造其廉潔奉公的形象。李某到案后,辯稱其收受的財物已上交鎮紀委,并有相關憑證予以證實,另僅交代部分收受其他財物的行為。對于李某收禮及上交部分禮品禮金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多次在春節期間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給予的禮品禮金,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按照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理。但李某在春節期間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在春節后上交組織一部分的行為,屬于“及時上交”,對于其上交的部分不應認定為違規收禮。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將其收受消費卡2萬元、香煙20條的行為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按照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處理;同時,李某收多交少、邊交邊收,目的是掩飾其違紀行為,規避被查處,屬于對抗組織審查,應按照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李某具有違規收禮的主觀故意。違規收禮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或者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是違紀行為,仍故意實施收禮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一種可能性,不一定實際影響到公正執行公務,實踐中,黨員干部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給予的財物一般可以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這體現了“紀嚴于法”的要求。大量案例表明,黨員干部很容易成為不法商人“圍獵”的對象,溫水煮青蛙式“圍獵”往往從贈送禮品禮金開始,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黨員干部應時刻警覺由風及腐的潛在危害,深刻理解“四風”和腐敗互為表里、同根同源的關系,防止堤潰蟻穴。
本案中,李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應對自我要求更嚴,根據其收受禮品禮金后上交部分財物的行為,可以認為其主觀上對收禮的違紀性是明知的。根據李某交代,其熟悉紀法政策,既擔心被查處又禁不住誘惑,所以自恃手段高明,選擇上交少部分財物掩飾其收受禮品禮金違紀行為。由此可見,李某于春節期間收禮,于春節后僅將收受財物中的部分上交組織,雖然收受行為和上交行為間隔時間較短,但其真實目的是通過“交少”掩飾自己“收多”的行為;且李某在任職期間,邊交邊收,帶有一定的欺騙性,不符合共產黨員對黨忠誠的標準,應認定其具有違規收禮的主觀故意。
李某的行為不符合“及時上交”的認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違紀后,因自身或者與違紀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違紀”。根據該條規定,對客觀上實施了收禮行為,但主觀上不具有收禮意愿,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認定為違紀。同時,對主觀上具有收禮意愿、客觀上實施了收禮行為,后因自身或與違紀有關聯人員被查處,為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的行為,仍應認定構成違紀。
筆者認為,“及時”除了是客觀時間概念外,其更本質的特征是反映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因此,判斷是否“及時”的關鍵不在于時間長短,而在于行為人的真實意愿。實踐中,一是判斷行為人收受財物時的主觀意愿,如根據收受財物時的表現,看是否明確拒收,是否屬于被動收受,是否具有及時退還或上交的客觀障礙等因素。二是判斷退還和上交財物時主觀意愿,如果是為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即退還和上交財物具有被動性和僥幸性,不應認定為及時上交。
本案中,基于李某具有違規收禮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收受了財物且從未當面明確拒收,亦未有退還的客觀障礙,此時收禮行為已構成違紀既遂。而李某在收禮后選擇將部分財物上交組織,并不是出于對職務行為廉潔性不可侵害的自省,而是因為收禮后基于既想要又害怕的心態,為規避被查處、掩飾違紀行為的欺騙行為,不屬于及時上交。
李某的行為構成對抗組織審查。對抗組織審查的本質特征是“對抗性”,侵害了黨員對黨忠誠的義務,對組織的審查工作造成干擾、妨礙。本案中,李某主觀上希望通過收多交少實現掩蓋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的目的,對抗故意十分明顯。客觀上李某為規避查處,收多交少、邊交邊收,且在到案后,辯稱其收受的財物已上交鎮紀委,并有相關憑證予以證實,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企圖掩蓋違紀事實。雖然李某的收多交少行為沒有對案件查辦工作造成實質性的侵害后果,但并不影響對該違紀行為的認定。
因此,對于李某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的行為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對于其為了規避被查處而收多交少欺騙組織的行為,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對其已上交的財物可在涉案財物處置時予以扣除。(作者: 許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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