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領導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房屋裝修服務,雙方初步商定了價格,但在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該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后,在有支付裝修款能力的情況下,久拖不支付,對方心照不宣將裝修款予以核銷。對于領導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裝修服務,應支付而未支付的裝修款屬于未償還的民事欠款,還是雙方行受賄的財物,應透過現象看本質,綜合分析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權錢交易關系,準確認定。
有這樣一起案例。甲為某縣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理事長。2020年年初,某省殘聯下文,各市可按要求上報符合享受省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補助資金項目條件的企業,縣殘聯負責審核上報本縣符合條件的企業。2020年5月,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得知甲自建房屋已建成,便提出由A公司給甲的自建房進行裝修,可給予優惠價,甲表示同意。施工過程中,乙找到甲請求申報殘疾人就業企業補助項目,甲明知A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便向A公司提出可以制造虛假申報材料,后利用職權幫助A公司順利申報2020年補助項目。2020年10月,該房屋裝修完工后,乙向甲出示工程結算單,工程款共計45萬余元,但并未要求甲立即結算。2021年年初,A公司因成功申報項目,獲得補助款40萬元。2021年、2022年,甲繼續用同樣方法幫助A公司申報該項目。經統計,A公司三年共獲取補助資金共計120萬元,均用于公司經營。甲因幫助A公司順利申報補助項目而產生私心,裝修結束后,在其有能力支付裝修款的情況下,一直到案發均未予結算,也未有結算的意思表示,A公司也因得到甲的幫助未再向甲索要該裝修款,并于2022年在公司賬簿上核銷了該45萬余元。
本案中,對于甲行為的定性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給甲裝修房屋只是民事法律行為,甲無明確的受賄、索賄意思,A公司也無具體的行賄意思表示,未結算的裝修款45萬余元系甲與A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第二種觀點認為,A公司作為甲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給甲的自建房屋進行裝修,而甲接受這種裝修服務,應當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第三種觀點認為,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免除的裝修款債務,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同時,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權力,多次幫助不符合條件的A公司順利申報,造成國家利益損失120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對甲應數罪并罰。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甲與A公司分別具有受賄與行賄的意思表示。實踐中,受賄與行賄的意思表示有時并不是直白地表達出來,而是通過行受賄雙方的心照不宣達成合意。本案中,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對于補助項目的申請具有管理審核職權,而A公司是申報項目的企業,在這種關系之下,甲本不宜接受A公司提供的裝修服務。退一步說,甲即使接受了A公司提供的裝修服務,也應當及時按照市場價結清裝修款。但甲在多年的時間內,在具有支付裝修款能力的情況下,既未結清該裝修款,也未有任何還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在明知A公司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連續三年為A公司爭取補助資金。A公司也因得到甲的幫助不僅未再向甲追要裝修款,還將裝修款予以核銷。由此可以說明,雖然甲與A公司沒有直接的受賄與行賄的意思表示,但是,從甲的償還能力、還款意思的欠缺、拖欠裝修款的時間長度和A公司將該筆賬務予以核銷等事實可以證明甲與A公司之間已經達成了行受賄的合意。
其次,甲接受了A公司的財產性利益。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本案中,甲在接受了A公司的裝修服務之后,不僅沒有支付該裝修款的意思表示,在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久拖未予支付,還利用職權連續三年為不符合條件的A公司爭取到了補助資金。A公司在為甲提供裝修服務期間,提出請托事項,使自己違規獲得補助資金,并“默契”地將該筆裝修款從財務賬上予以核銷。本案中的45萬余元的房屋裝修款屬于財產性利益,應認定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
最后,甲不僅未按約定支付裝修款,還利用職權為不符合條件的A公司申請補助資金提供幫助,A公司將本應由甲支付的裝修款予以核銷,雙方在心照不宣中實現了利益輸送,權錢交易已經完成,應當納入刑法規制,甲構成受賄犯罪。
另外,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本案中行賄主體應為A公司。首先,乙作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對甲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效力。其次,甲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受益對象是A公司。再次,裝修工程的實施主體是A公司,且在裝修工程完工后三年中,A公司并未向甲索要裝修款,反而將甲的裝修款予以核銷,因此A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二是甲構成受賄罪的同時還構成濫用職權罪。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并罰。本案中,甲既存在受賄行為,又存在濫用職權行為,同時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
綜上所述,甲收受A公司的財產性利益,多次利用職權為A公司違規申請補助資金提供幫助,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同時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予數罪并罰,A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作者: 李雙劍。(作者:李雙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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