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職責范圍內”,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職務或者組織交辦的應當承擔的具體工作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職責”一般表現為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如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或者擅離職守等;“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也包括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
2023年12月,黨中央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此次修訂的一個特點,就是完善對違紀行為責任人員的區分條款,在多處明確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相應處分,對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一體從嚴追究。
案例分析
2019年5月,經批準,時任四川省蕎窩監獄黨委委員、工會主席吳昌富帶隊,共計20人參加某培訓機構在西藏拉薩組織的培訓班。期間,培訓機構推薦三條旅游路線,吳昌富征求參訓人員意見后,決定接受旅游推薦并帶領參訓人員到景點旅游,并同意工作人員虛開發票報銷違規費用。2022年3月,吳昌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該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鄒文武,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黃渝峰,對該單位出現多人次借培訓名義公款旅游問題分別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受到誡勉處理;其他責任人受到相應處理。違規報銷費用已退繳。
在上述案例中,吳昌富不正確履行職責,帶頭公款旅游,是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受到相應處分;鄒文武和黃渝峰雖然沒有直接參加公款旅游,但對該單位出現多人次借培訓名義公款旅游問題負有領導責任,也受到相應處理。
在查處公款旅游問題時,應主要查明涉案人員行為方式、準確界定相關人員責任、查清并及時處置涉案財物精準開展執紀工作。對涉案人員的處置要堅持查清事實、厘清責任,區分是直接決策者還是明知放任不管,是組織者還是參與者等情況,根據相關人員在公款旅游活動中所處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作出精準處理,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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