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針對黨員干部收受煙酒滅失的違紀問題如何認定,屬于監督執紀工作中的常見問題,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穿透式審查,準確把握違規收受禮品與正常禮尚往來的本質區別,同時在認定收受的煙酒滅失的違紀所得數額時,要注重查核其價值是否明確,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簡單以購買價或者市場價等一概而論,努力做到準確定性量紀。同時,要有力澄清“收受煙酒均不構成受賄犯罪”的錯誤認識,對于有關收受行為符合受賄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能夠形成閉環證據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證據標準的,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
【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黨員,A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24年春節期間,王某在煙酒商店老板張某的商店中,收受張某所送其商店日常銷售的香煙10條、酒水2瓶(總價值未超過三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隨后,王某將張某所送的煙酒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消費。2024年4月,A市紀委對王某涉嫌違紀行為進行立案審查,王某、張某均承認了上述問題,供述收送的煙酒系真品,并有張某商店里的出貨記錄、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印證。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于王某收受煙酒滅失后是否構成違紀,如構成又如何認定違紀所得數額,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鑒于王某收受的煙酒已用于日常生活消費,關鍵物證已經滅失,因此不宜認定王某收受煙酒行為構成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認定王某收受煙酒的行為構成違紀,屬于違反廉潔紀律,并按照張某購進煙酒的成本價格就低認定王某的違紀所得數額。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認定王某收受煙酒的行為構成違紀,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并按照張某商店日常銷售該品牌香煙、酒水的市場價格認定王某的違紀所得數額。
【意見分析】
本案中,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于收受煙酒違紀行為的認定
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明確指出,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一嚴到底糾治“四風”。從執紀審理實踐來看,黨員干部違規收受煙酒,風腐交織、風腐一體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實踐中,認定黨員干部違規收受禮品的行為構成違紀主要有以下2種常見情形:
一是黨員干部收受管理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工作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主,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存在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禮品,且無請托謀利事項,禮品價值折合共計不到三萬元,達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則可考慮認定違紀。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可能”的標準,主要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體現的是預防性,不以行為人主觀判斷為轉移,即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應當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才去處理。
二是對于收受不具有第一種情形所述身份的人贈送的禮品,且無請托謀利事項,則需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傳統習俗、禮品價值等因素,綜合把握、準確認定是否達到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標準。如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則可考慮根據《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認定違紀;如未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則不宜認定違紀。如何把握“正常禮尚往來”這一標準?筆者認為,正常禮尚往來,一般是指發生在親屬、沒有經濟利益糾葛的朋友之間,在雙方交往過程中,所送禮品價值、禮金數額均較小,且價值數額基本相當,雙方之間互有回贈,沒有明顯超出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等,符合社會公眾一般認知。
實踐中,還要注意把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認定時間節點。被審查人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的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能作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認定,一般按照違反廉潔紀律問題認定;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照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認定,依據《條例》關于違反廉潔紀律的條款予以處理。
從辦案成本、工作效率、證明方式等方面綜合考慮,違紀案件的證據標準需達到“明確合理可信”,這與職務違法案件的證據標準“清晰且令人信服”、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標準“排除合理懷疑”存在一定區別,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三類證據標準之間存在高低之分。具體到本案而言,王某收受其管理服務對象張某煙酒,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后,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消費,雖然物證已經滅失,但王某、張某均承認了收送煙酒問題,已經達到違紀案件“明確合理可信”的證據標準,因此,可以認定王某違規收受煙酒的行為構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依據《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關于違反廉潔紀律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關于收受煙酒滅失的違紀所得數額認定和處理
本案中,經核查,王某、張某均供述已被消費的煙酒系真品,并有張某商店出貨記錄、店內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印證,可以認定已被消費的煙酒價值相對明確。同時,考慮到張某送給王某的煙酒均從煙草公司、酒廠正規渠道進貨,為張某商店日常銷售商品,據此對王某收受的煙酒可按照張某商店日常銷售的市場價格認定違紀所得數額。
對于收受煙酒滅失的違紀所得數額認定,應按照實事求是、精準穩妥的原則審慎把握。具體可分為以下2種情形:
(一)滅失的煙酒價值相對明確的情形
本案中,在按照張某商店日常銷售的該品牌煙酒的價格認定王某的違紀所得數額時,紀檢監察機關需從張某處調取證言、出貨記錄、店內監控視頻等相關證據予以印證。同時,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的煙酒系從他處購買的情形,如送禮人與受禮人對煙酒系真品不存在異議,且購買時間與收送時間相近,紀檢監察機關能夠調取到購買發票、購買記錄等相關證據,則可依照購買價格認定違紀所得數額。另外,實踐中還存在送禮人購買煙酒享受過一定折扣,實際購買價格系打折后的價格,低于日常銷售價格,一般應按照實際購買價格認定違紀所得數額。
(二)滅失的煙酒價值不明確的情形
如果張某供述其送給王某的煙酒存在“以假充真”等情形,或者王某認為張某送給自己的煙酒存在“以假充真”等價值尚不明確的情形,紀檢監察機關經查核后能夠調取到確定煙酒真假及價值的證據,在與送禮人、受禮人核對確認后,對于明確系真品的,可按照張某商店日常的銷售價格認定違紀所得數額,并對違紀所得予以收繳。但是,如果紀檢監察機關經查核后仍然難以確定滅失的煙酒真假及價值的,根據有關規范,為慎重穩妥起見,一般應當按照有利于被審查人的原則就低認定;或者僅認定該財物存在而不認定具體價值,在審理報告、呈報審議的請示中將王某的違紀行為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客觀表述為“收受香煙10條、酒水2瓶”,不再對具體違紀所得數額予以表述,對受禮人折價上交的,采取予以收繳方式處理。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要注意甄別被審查人所稱“以假充真”,是刻意逃避組織審查,還是合理的個人判斷。
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僅有受禮人交代,但因送禮人死亡、病重、逃匿、下落不明等特殊情況難以取證的,或者因客觀因素不具備查核條件的,考慮到缺少送禮人供述,不宜孤證定案,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作為違紀違法事實認定處理,可根據《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第二條規定,采取由被審查調查人本人撰寫書面說明材料后對自述事實所涉財物作登記上交處理;如相關財物已經消耗或者滅失,可按照收受財物時的市場價格折價上交。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前述問題不作為違紀違法事實予以處理,但是可以適用“自述”這一特殊規則,在審理報告、呈報審議的請示中以“另據×××本人自述,……”的形式對自述事實予以表述,并對所涉財物提出按照登記上交方式處理的意見,但是不應在后續下達的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文書中體現這一表述,以確保處分決定的嚴肅性、權威性和規范性。
三、關于收受煙酒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犯罪
實踐中,要旗幟鮮明澄清關于“收受煙酒均不構成受賄犯罪”的錯誤認識,精準把握紀法罪的界限,以“查”、“治”貫通阻斷風腐演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精神,黨員干部收受煙酒后,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累計數額達到受賄犯罪刑事追訴標準的,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對于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煙酒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可以考慮認定為受賄犯罪。因此,從制度設計層面來看,將收受煙酒行為納入受賄罪處理并不存在法律適用障礙,在工作中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注重收集受賄人對其收受的煙酒價值知情程度、請托謀利事項和具體謀利情節等證據,并圍繞涉案煙酒的來源、行受賄過程、煙酒去向等調取相關言證書證,以達到職務犯罪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條,就可以將收受煙酒行為認定為受賄犯罪。
實踐中,對于認定收受煙酒行為構成受賄犯罪的,要著重把握如何認定涉案煙酒的價值。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和處理涉案煙酒的價值認定問題:一是對于能查扣到涉案煙酒的,應當按程序進行真偽鑒定,根據事實證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價格認定,如需進行價格認定,應將受賄人收受涉案煙酒的時間作為價格認定基準日來認定受賄數額。二是對于受賄人指定或者現場授意行賄人購買涉案煙酒的,鑒于行受賄雙方對行受賄數額均已明知,一般不再進行真偽鑒定和價格認定,可以直接按照涉案煙酒購買價格認定受賄數額。(作者:孫夢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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