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個別員工收客戶“好處費”, 多名老賴股東被限制高消費!寧夏銀行多事之秋
記者王仲琦 馮櫻子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刑事判決書讓寧夏銀行一起陳年舊案浮出水面。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擔任寧夏銀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在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收受借款客戶“提成費”、“顧問費”共計人民幣570萬元。王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除此之外,近年寧夏銀行資產質量明顯下滑,營業收入和凈利潤波動較大。截至今年6月末,該行在營業收入增加94.32%的情況下,凈利潤卻減少6.28%,增收不增利。值得一提的是,寧夏銀行股東質量同樣令人堪憂。天眼查顯示,該行多名股東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就是俗稱的“老賴”,并同時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
對于經營及股東等存在的問題,寧夏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這些問題已經記錄,向領導匯報后再進行答復。”但截至發稿時為止,記者沒有收到該行的回復。
辦理委托貸款受賄570萬
“委托貸款業務”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商業銀行(受托人)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不參與貸款決策不承擔信用風險。
而王某等人在辦理委托貸款過程中卻犯了事。
判決書顯示,2010年下半年,旬陽縣興達礦業有限公司吳某在寧夏銀行西安分行申請4000萬元貸款業務,期間因受到國家金融政策調整影響未能放款。于是,寧夏銀行客戶經理張某給吳某推薦了委托貸款業務,稱可以貸款2000萬元。張某和吳某談該項業務時提出,除去支付利息外,要按7%收取顧問費,共計140萬,并在辦理委貸業務期間簽訂了《收取顧問費協議》。
經張某介紹,吳某認識了出資方——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下稱“西正公司”)的財務人員齊某。2011年1月12日,2000萬元委托貸款順利放款。隨后,吳某將事先談好的140萬“顧問費”交給了張某。張某自己留下90萬,分給齊某40萬,剩下的10萬元,張某以“提成費”的名義送到了他的領導,也是這筆貸款的協辦人員王某手里。
4個月后,3人故伎重演再度作案,在一筆2000萬元的委托貸款業務中,收取好處費430萬元。
判決書披露,2010年,陜西正眾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正眾科技”)在恒豐銀行重慶分行貸款2000萬元。2011年3月,這筆貸款已經逾期,本息達到2200多萬元。在王某的推薦下,正眾科技法人鄭某想在寧夏銀行西安分行做了一筆2000萬元委托貸款業務。
當時王某提出,除了正常利息之外,還要一次性以現金的方式給其支付委貸業務的額外利息,按照5厘計算共計100萬元。鄭某認為,當時全國各大銀行的商用貸款利息在1-2分錢左右,他覺的這筆貸款的利息比較低,就答應了王某的要求。鄭某從個人及從同事處湊款130萬元給了王某,其中30萬元是好處費,100萬元是王某提出的2000萬元委貸額外利息。
2011年5月4日,由出資方西正公司提供的2000萬元委貸資金到賬后,王某對鄭某說,如果愿意支付5年的額外利息,那么這筆貸款可以連續用5年。當時正眾科技要償還恒豐銀行2200萬元貸款,資金非常緊張,鄭某就答應了王某的條件,并和王某田商定減免一年的額外利息。隨后。正眾科技送給王某300萬元。王某前后收取“額外利息”共計430萬元,他將其中170萬元送給了張某和出資方企業財務人員齊某,自己留下260萬元。
2019年5月30日,王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監察委員會留置,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11月20日被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決,王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款35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上半年增收不增利
寧夏銀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前身是銀川市商業銀行,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兩級政府、企業及個人入股組建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2007年12月20日,銀川市商業銀行正式更名為寧夏銀行,成為寧夏第一家“寧”字號地方商業銀行,西部地區第一家以省級行政區命名的地方商業銀行。2016年,被中國人民銀行評為寧夏地區系統性重要銀行。
數據顯示,2017年到2019年,寧夏銀行資產總額為1423.14億元、1447.62億元和1513.08億元。但在資產總額保持增長的同時,該行經營狀況出現不小的波動,2017年到2019年,該行營業收入為32.35億元、35.87億元和34.1億元;同期凈利潤為8.31億元、5.75億元和7.01億元。2020年上半年,寧夏銀行營業收入大漲94.32%至67.12億元,但該行盈利不但沒有增長反而出現下滑,截至今年6月末,該行凈利潤3.64億元,同比下降6.28%。
在資產質量方面,寧夏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持續上升。2017年到2019年,該行不良率分別為2.2%、3.79%和3.82%,不良貸款余額為13.86億元、26.78億元和29.16億元;同期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為183.32%、145.15%和150.88%。
除了盈利及資產質量值得關注外,寧夏銀行的股東質量也令人擔憂。
天眼查顯示,該行股東銀川新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靈武市金沙絨業有限公司和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俗稱“老賴”。其中,銀川新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5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同時,銀川新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靈武市金沙絨業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和鄭州鑫鍵商貿有限公司均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其中,銀川新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共8次收到法院的限制消費令。最近的一次是今年4月21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顯示,該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李乾輝申請執行銀川新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銀川新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 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對銀川新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該公司及(法定 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 制人)鄧鳳偉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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