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國輝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健全金融法治頂層設計,支持金融業穩健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積極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行《商業銀行法》共九章95條。《修改建議稿》共十一章127條,其中整合后新設或充實了四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完善商業銀行類別,擴大立法調整范圍。明確村鎮銀行法律地位,為未來出現的新型商業銀行預留法律空間。明確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財務公司等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體現功能監管原則。
二是建立分類準入和差異化監管機制。完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條件,增加對股東資質和禁入情形的規定。就商業銀行分類準入條件作出授權性規定。就引導商業銀行專業化發展、差異化風險監管要求等作出具體規定。
三是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新設第三章“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現行監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參考國際經驗,落實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設股東義務與股東禁止行為。突出董事會核心作用,規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等事項。提升監事會獨立性與監督作用,建立監事會向監管機構報告機制。健全內部控制,規范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與關聯交易管理。
四是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新設第四章“資本與風險管理”,落實《巴塞爾協議Ⅲ》資本監管要求,確立資本約束原則,明確宏觀審慎管理與風險監管要求。
五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突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實為第五章“業務經營規則”。完善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與業務規則。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的本地化經營要求,推動商業銀行立足當地、回歸本源。尊重商業銀行自主經營權和市場主體地位,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約束,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刪除原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原則上需提供擔保的規定;修改利率規定,允許雙方自主約定存貸款利率;確立授信審查盡職免責制度;延長商業銀行處置擔保物時限要求;刪除企業僅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戶的規定。
六是規范客戶權益保護。新設第六章“客戶權益保護”,對商業銀行營銷、信息披露、風險分級與適當性管理、個人信息保護、收費管理等客戶保護規范作出具體規定。
七是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將原第七章整合充實為第九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參考國際準則,總結我國銀行業處置經驗,建立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規范處置程序,嚴格處置條件,完善職能分工。對結算最終性、終止凈額結算、過橋商業銀行作出規定。
八是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擴充違規處罰情形,增設對商業銀行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風險事件直接責任人員的罰則。引入限制股東權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強化問責追責。提高罰款上限,增強立法執行力和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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