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彭 妍
隨著資管新規落地,“剛兌”不再是必然。對投資者而言,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以及風險測評顯得尤為重要。
但是,近期《證券日報》記者走訪多家銀行網點后發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理財風險等級評定依舊存在隱患。其中,不少風險評級為“中低級”產品的投資方向卻增配了高風險資產投資,而且銀行并沒有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此外,部分銀行網點不太重視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測評流于形式現象較為嚴重。
銀行理財風險等級
由發行銀行自行評定
作為理財產品適格銷售和打破剛性兌付預期的最重要環節,風險等級評估是銀行對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和首次購買該行理財產品的客戶進行的不可缺少的步驟。銀行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級,是為了在理財銷售過程中實現理財業務風險匹配,避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所購買產品風險不匹配現象的出現。
對于投資者來說,首先要了解銀行理財風險評級是什么。
目前,銀行理財市場共有兩類風險評級:一類是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另一類是對投資者進行評級。理財產品評級共分5級,分別為PR1(低風險)、PR2(中低風險)、PR3(中風險)、PR4(中高風險)、PR5(高風險)。具體來看,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理財產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銀行開發設計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業績;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也分為5級,分別為C1(保守型)、C2(穩健型)、C3(平衡型)、C4(進取型)、C5(激進型)。
《證券日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大多數銀行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內容,至少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
是不是風險等級越低,理財產品的實際風險就越低?銀行評定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的依據是什么?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評定并沒有統一的規范標準,各家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風險等級都是發行銀行自己評定的,且沒有銀行對外公開披露其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的評定方法。因此,可能會有不同銀行對同一類型理財產品給出風險等級不同的情況出現。
《證券日報》記者在調查后發現,由于各家銀行自行確定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標準,部分理財產品的實際風險與風險等級宣傳不符,經常會出現“高風險理財產品被定義為穩健型理財產品”的情況出現。
一家總部在南方的股份制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說明書顯示,該行近期正在發售一款風險評級為“中低級”的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類資產、債權類資產、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以及資產管理產品。該行理財經理表示:“根據我行風險評級判定,該產品是一款風險提示等級為R2的中低風險穩健型理財產品。”而且,該理財經理在銷售時還表示,該產品歷史本金利息是全部兌付,非常穩健。
但《證券日報》記者發現,該款所謂的“中低風險理財產品”,投資范圍除了涵蓋中低風險產品的投資標的外,還增配了風險明顯更高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以及資產管理產品。如果單純從投資方向來判斷,該產品的實際風險應該高于“中低風險”的評級結果。
此外,截至目前,并沒有銀行對外公開披露其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的評價方法,僅對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的釋義在說明書中有所披露。而且,理財產品說明書對每款產品的投資標的、投資范圍描述得都比較寬泛,投資者從中很難了解到理財產品的真實具體投向,因此難以在有限的信息披露中判斷該產品實際風險的高低,只能以銀行內部所做的產品風險評級及推介內容作為參考依據。
一家國有銀行的客戶經理告訴記者:“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標準主要依據實際投資標的而定。”也有部分銀行網點的理財客戶經理,對自己推銷給客戶的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標準并不清楚。
部分銀行
調整產品風險等級
此前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很少出現虧損,但現在不一樣了。資管新規落地,明確了理財產品和理財投資不再剛性兌付和保本保息。同時,今年以來,部分銀行發行或銷售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于是,因實際虧損情況與產品宣傳的風險等級不符屢被投資者質疑投訴的現象有所增加。
“一直以來,評定為R2的中低風險理財產品被習慣性認為是‘低風險’產品,但今年購買的一款中低風險產品卻出現了虧損。”市民張女士認為,如果確實有虧損風險,至少應在產品說明或客戶經理銷售過程中有明確的風險提示。“但實際上,對于這類存在虧損風險的理財產品,客戶經理在銷售中并沒有進行風險提示。”
為此,今年以來,已有銀行調整了個人客戶風險評估業務,將個人產品風險等級名稱和等級表述進行了修改,將原來的“收益型”調整為“謹慎型”,將原來的“積極進取型”調整為“激進型”。優化后的版本在措辭上更為審慎,但對理財產品的實際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并未產生影響,理財產品的實際風險等級并沒有發生變化。
在產品風險等級描述上,對比舊版而言,新版更注重強調產品本金兌付風險的提示。其中,對6R(激進型)投資者首次做出“可能失去全部本金”的提示。
對比銀行客戶風險評估問卷的新老版本,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版問卷對風評結果名稱等方面進行了更精準的表述,以更準確地傳達產品特性、揭示產品風險。
陶金同時強調,銀行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一方面來自底層資產價格波動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源自個別銀行對底層資產的風險隔離措施不足,產品抵御外部風險的能力較低。因此,銀行不能靠調整風評名稱和風險聲明“甩鍋”給客戶,而應該建立更健全的風險控制和隔離措施。
部分網點
風險測評流于形式
2011年,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該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雖然各家銀行都執行了該辦法,但在具體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導致風險評估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
《證券日報》記者近期走訪了北京地區多家銀行網點,在體驗銀行風險測評環節時發現,雖然客戶只能按照風險測評結果購買相應的理財產品,但銀行進行的風險評估以提示性為主,并非強制性的。
一家國有大行的理財經理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按照規定,在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風險評估每個人都要做。”如果想要買風險級別高的產品,按照規律只要多填幾個C或D就可以,并沒有強制性。”
此外,一些受訪的投資者對風險評估也不太重視。“銀行說是規定流程,銀行讓怎么做就怎么做,只要能買到理財產品就行。”一位女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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