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相關辦法
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更加明確
中國甘肅網11月25日訊 據蘭州日報報道(記者 伊曉明)近日,省公安廳與省委組織部、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安全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婦聯、省軍區政治工作局等10個單位正式聯合印發了《甘肅省公安機關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辦法》)。11月24日上午,省公安廳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就《甘肅省公安機關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工作辦法(試行)》的制定及有關內容進行通報和解讀。
近幾年來,群眾到公安機關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需求越來越多,但對于哪些屬于違法犯罪記錄、怎樣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相關制度不完善,規定不明確。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證明出具工作,切實改善之前因規定不完善導致的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不及時、不全面、不權威、不統一等問題,更好服務人民群眾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將這項工作列入2021年甘肅省“法治為民辦實事”十大項目之一,并確定由省公安廳牽頭,研究出臺相關工作辦法。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條件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明內容應當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資格、條件相對應。被證明對象雖有違法犯罪記錄,但不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證明事項內容的,不得擴大證明范圍,依法保障公民的勞動權、受教育權、人格權、隱私權等。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辦理犯罪記錄證明的依據,違法記錄證明應當以公安機關作出的違法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作為依據。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處罰,以及交通違法作計分罰款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均不在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之列。特別是,《辦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首次在全省公安機關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未成年人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應當予以封存。被封存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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