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印發
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中國甘肅網12月7日訊 據蘭州日報報道(記者 趙萬山)《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印發。《辦法》指出,省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審一屆,由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辦法》指出,省政府質量獎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設立,是省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獎項。省政府質量獎分為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2年評審一屆,由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省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屆共獎勵3名獲獎組織或個人,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原則上每屆共獎勵5名獲獎組織或個人。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未達到獲獎個數的,名額可以空缺。
《辦法》明確,省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申報省政府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辦法》明確,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印發表彰決定,召開表彰大會,并頒發獎牌(獎杯)、證書、向社會公告。省政府相關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劃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給予傾斜和支持。
《辦法》指出,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作為“甘肅省五一勞動獎狀”“甘肅省青年文明號”推薦對象。對獲獎組織的相關負責人和獲獎個人,優先作為“甘肅省五一勞動獎章”“甘肅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推薦對象,并可優先推薦作為相應的省部級以上表彰對象。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加中國質量獎評選。
《辦法》規定,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省政府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獎杯)、證書,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省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不得偽造、冒用省政府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
《辦法》強調,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獎杯)、證書,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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